农商银行小微企业续贷实施方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0 18:57:5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小微企业续贷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倒贷(依靠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续借贷款)问题,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推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贷款实施细则》规定,结合目前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续贷是指向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在符合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而申请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小微企业办理续贷业务时,需在贷款到期1个月前向经办支行主动提出申请,经办行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按照我行小微企业相关信贷制度规定,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

第四条 续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经办行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

1.依法合规经营;

2.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3.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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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

4.抵押品和担保物没有变化;

5.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

6.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业务往来资金通过我行账户结算; 7.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贷款调查。凡续贷贷款必须落实双人实地调查、面谈面签制度。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和续贷调查报告A、B角客户经理应签字确认,对其真实性负责。支行行长为直接调查主责任人,对经办的续贷贷款业务负调查管理责任。

第六条 资料采集。小微企业续贷资料可从简,对有效相关证件等资料客户经理可实行与原件核对,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对申请、决议等文件资料按照新贷款一样办理。

第七条 担保方式。小微企业续贷业务各经办行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采用一种或多种担保方式(原则上保持原担保、抵押方式不变;必要时采用新的担保、抵押方式的,须经总行认可同意),并要求企业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作补充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须出具融资性担保公司书面同意续贷意见。担保方式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有关规定,确保续贷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 贷款期限。小微企业续贷期限应当根据小微企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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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经营特点、规模、周期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设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 贷款用途。续贷贷款用途可用于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经营项目或改变贷款用途。

第十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申请人正常经营投资活动所需资金的合理范围、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担保方式等综合确定,原则上续贷贷款额度不超过原贷款额度。

第十一条 利率定价。小微企业续贷利率定价比照小企业正常贷款定价确定。

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为减轻小微企业还款压力,可采用按季付息到期一次偿清贷款本金、分期偿还贷款本息等灵活的还款方式。

第十三条 审查审批。续贷贷款审查审批按照《****农村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及其他信贷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续贷签约。小微企业续贷需签订新的借款合同,担保类贷款签订新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中应手工特别约定:此笔贷款用途为续贷资金),签订合同必须在总行相关信贷部门落实双人面签手续。

第十五条 续贷发放。相关合同经审核签订完毕并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或保证担保手续后,经有权审批部门电子审批,可办理续贷贷款发放手续。

第十六条 资金划转。放款操作人员根据放款申请书将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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