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2 12:57:1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江苏省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苏省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54号)《江苏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省级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指由省财政设立,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支持我省农村水利建设与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河湖管理、水资源节约管理与保护、河湖采砂及水行政执法管理等方面的资金。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中央财政下达的水利发展资金与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统筹安排使用,除中央财政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4年,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优先,强化监督”的原则。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总体建设方案或年度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省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水利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省财政厅职责:负责编制水利发展资金预算;会同省水利厅制订资金管理办法;对省水利厅提交的资金分配建议计划审核后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绩效管理总体工作,复核省水利厅设定的绩效目标,复核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结果,确定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依法依规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等。

(二)省水利厅职责:负责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参与制订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会同省财政厅制订发布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分配及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对项

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数据统计和阶段性工作总结;负责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确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工作,提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监督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依法依规公开专项资金和项目相关信息等。 第六条 省以下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职责,由各地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照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的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下达、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等监管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水利发展资金用于以下范围:

(一)农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用于农村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

(二)中型灌区节水改造,用于中型灌区建设和节水改造等。

(三)农村河道疏浚整治,用于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程、农村生态河道建设、农村河道长效管护等。

(四)农村饮水安全(农村供水),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农村供水)工程建设。

(五)水土保持,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水土保持预防保护、生态修复、监测监管等。

(六)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用于列入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名录的水利工程(不含堤防)、水库工程及工程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白蚁防治、水土保持、安全鉴定、划界确权、检测监测、动力及材料消耗、小型水库管护等;省水文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水库管理与保护;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等。

(七)河湖管理与保护,用于流域性河道和省管湖泊的管控、监测评估、规划编制等;省管湖泊网格化管理;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名录中的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生态河湖保护与修复、洪泽湖等重点湖泊治理保护奖补;省骨干河道管护奖补及河湖长制建设等。

(八)水资源节约、管理与保护,用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水生态文明建设(含水系连通项目)、水资源监测等。 (九)河湖采砂及水行政执法管理。主要用于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洪泽湖、骆马湖、中运河等水域禁采和全省水行政执法。

(十)根据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年度预算下达的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中型灌区节水改造、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河

湖水系连通、水资源节约与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等任务清单确定的建设内容,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统筹投入。

第八条 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与项目建设和维修养护无关的经营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支出。

县级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符合相关定额和预算管理规定的范围内,从省以上水利发展资金中按照不超过3%的比例据实列支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审计验收等费用,不足部分从市县资金中列支。省、市本级直接实施的项目可参照上述标准相应在省、市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有关费用。 水利发展资金不得与省级以上基建投资重复安排,但按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有关规定执行的除外。

第九条 水利发展资金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根据国家、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水利中长期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编制水利发展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十条 省水利厅汇总编制完成的以水利发展资金为主要资金渠道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应商财政厅同意后印发实施。市县水利部门在编制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征求市县同级财政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水利发展资金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应当保障的政策内容设立任务清单。任务清单主要包括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支出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其中,国家及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等为约束性任务,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可明确资金额度。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依据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等分解下达预算,在优先保证完成中央和省级下达的约束性任务的基础上,允许设区市、县(市)级政府根据本地区情况,统筹安排各支出方向的预算额度。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利部门按照《省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38号)以及财政厅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有关规定,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统筹整合。

第四章 资金分配方式

第十三条 水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分配,以因素法分配为主。实行项目法分配的,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过渡到因素法分配。加强资金分配与任务清单的衔接匹配,确保资金投入与任务相统一。

(一)农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耕地面积、灌溉面积、粮食产量、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清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