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5 20:31:3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经长春市人民政府授权由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融资,为他人提供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其他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
前款规定的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审批事项是指须经市国资委同意后方可实施或者依法进行表决的事项。备案事项是指须告知市国资委并接受其指导监督的事项。
第二章 报告责任人
第四条 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报告职责的人员为报告责任人,主要指以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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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其中董事长为首席报告责任人;
(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国有产权代表,其中市国资委指定的特派董事为首席报告责任人。
第五条 首席报告责任人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特殊情况下,首席报告责任人可以指定其他报告责任人履行报告义务,报告责任人对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共同承担责任。
第三章 须审批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以下事项为审批事项:
(一)合并、分立、改制、变更公司形式、上市、解散、清算、申请破产;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重大融资行为,包括发行债券、股票、中期票据,信托以及用于资本性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融资等行为;
(四)重大投资行为,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年度计划外新增投资、境外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转换、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等依照章程规定需报市人民政府或市国资委审批的,或者章程对此事项未作规定,且单项投资超过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5%或投资额度500万元以上的投资行为;
(五)企业处置土地、房屋、主要生产设备、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等资产处置行为,或所处置单项资产帐面净值占全部固定资产帐面净值5%或处置资产帐面净值在10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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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为他人(不包括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 (七)出资企业或出资企业与子企业之间除应付账款以外的借出资金年度累计金额达到上年度末经审计总资产5%或500万元以上的借款行为;
(八)国有产(股)权变动;
(九)10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行为;
(十)与关联方交易,包括企业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企业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企业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的行为;
(十一)企业从事股票、期货、外汇、证券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等资本市场公开交易的行为;
(十二)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十三)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重要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国有产(股)权转让致使对该子公司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
(十四)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及章程规定的应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以下事项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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