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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标准新调整

作者:唐业继 发布时间:2008-04-21 10:2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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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法院网讯 (作者:唐业继 编审:李国清)今年4 月1 日起,新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我省高级法院和各中级法院管辖的民商事案件标准有大的调整。范围主要是普通民商事案件,不包括实行专门管辖的海事海商案件、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 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诉讼标的额在1 亿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调整为:武汉、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为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案件;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的案件。对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确定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新类型、重大疑难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改变级别管辖标准由上一级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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