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重点(按题型整理)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4 0:10:5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

光船租赁合同Bareboat Charter Party是指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出租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船舶,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简答题

国际经济法的三个法律特征表现:

1. 主体:普遍性 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 2. 调整对象:广泛性

a)国际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

是指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融资、国际税收等国际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国际经济管理关系和国际经济流转关系。

b) 国际经济关系的范围

1. 国际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调节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2. 国际经济流转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关系。它是建立在当事人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关系。 3. 规范(渊源):多样性 包括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也包括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渊源。既包括公法规范,也包括私法规范;同时,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经济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2.公平互利原则:每个国家都有权参加国际贸易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而不问这些国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上的任何差异。不得仅仅根据上述这些差异而对任何国家加以任何形式的歧视。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是指所有国家有责任在经济、社会、文化和技术领域进行合作,以促进全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跨国公司的法律特征:

1.跨国性:跨国公司通过向海外直接投资,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虽然跨国公司的各实体分布于两个以上的国家,但其往往以一国为基地,受一国大企业的控制、管理和指挥,使各实体相互联系,从而实现生产经营的跨国化。

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跨国公司的生产和经营从整个公司的利益出发,以全世界市场为其角逐的目标,具备共同的商业目的。为了实现全球性的目标,母公司决策中心对整个公司各实体具有高度集中的管理权,实行中央控制。

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跨国公司各实体之间通过各种复杂的法律关系使其内部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并且在经济上各实体在母公司的控制下形成一体化的整体,是一个经济实体。 跨国公司是什么样的实体:

国际上并不存在国际公司法之类的法律;跨国公司的各实体,不论其法律形式或活动范围如何,都是根据母国或东道国的法律设立的,因此,跨国公司不是国际法的产物,而是国内法的产物。它不是国际法主体。此外,跨国公司不是国家,也不同于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它不具有国家和国际组织那样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总公司在国际投资争端和国际海底争端解决领域具有特殊主体资格。

什么是国际经济主权原则;

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该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础。 公约的风险分担原则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

2.过失划分原则——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这一原则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假如卖方发生违约行为,则上述原则不予适用。

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4.划拨为前提——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的风险不发生转移。 许可协议的分类

1.独占许可协议。即根据协议,受让方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对被许可的技术享有独占性的使用权,未经其许可,许可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

2.排他许可协议。即根据协议,受让方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对被许可的技术享有排他性的使用权,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但许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的使用权。 3.普通许可协议。即根据协议,受让方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对被许可的技术享有使用权,但不能以此排斥许可方或许可方所特许的第三方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的权利。

4.交叉许可协议。即许可方和受让方在协议中约定,将各自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或专有技术、计算机软

件等的使用权相互交换,供对方使用。双方的权利可以是独占的,也可以是非独占的。

5.分许可协议。即在许可方的特许下,受让方又以自己的名义将该项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在一般情况下,第三方已与原技术许可方无合同关系,不过原技术受让方要对原许可方负责,如保证正确使用原技术许可方的技术,生产出合格的产品等。

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双方当事人究竟签订哪种类型的许可协议,取决于多种因素。通常技术许可方和受让方都要考虑价格、市场、技术的性能等方面的问题。 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

1. 船、货(及其他财产)必须遭受共同危险

2. 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且合理的,是为了共同安全 3. 作出的牺牲和支出的费用必须是特殊的 4. 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所采取措施的直接后果

5. 这种措施须有效果(全部或部分保全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 ) 关税征收方法

1.从量税。从量征税是海关以进口产品重量、数量、容量、体积、长度、面积等计量单位作为征税标准。 2.从价税。从价征税是以进口产品的价格为标准征收关税。其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率。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从价征税方法。从价征税的关键是确定完税价格。大多数国家以CIF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3.混合税(复合税)。对同一进口产品同时征收从价税和从量税,并以其中一种税为主进行征税。 4.选择税。对同一进口产品既规定从价税又规定从量税,海关从中选择税额最高的一种征税方法予以计征。 5.季节税。针对季节性产品规定两种以上高低不同的税率,一般来说,旺季适用高税率,淡季适用低税率,其他时间适用中间税率。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影响):

1.它为国际投资的非商业风险提供了一种国际保障机制; 2.它弥补了区域性和国家性投资担保制度的不足; 3.它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和发展经济;

4.它有利于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投资争端的非政治性解决。

双边投资条约的作用

? 1.为东道国创设了良好的投资环境

? 2.易于在平等互利基础上顾及双方国家的利益并达成合意 ? 3.可以加强或保证国内法的效力

? 4.预先规定了建立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结构和框架,减少法律障碍 ? 5.为投资争议的解决提供有力保证

双学位:

名解: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限内未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是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是在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以转移货物所有权为目的,就货物买卖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合同。 《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GATS)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用于各成员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各项政策措施,宗旨是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全球服务贸易,并促进各成员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成员服务业的发展。

简答 1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2买卖双方风险分担原则 3 wto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第一,某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成品以更加优惠的差别的关税待遇;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的差别的待遇;发展中国家之间实行的优惠关税;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优惠; 第二,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及边境贸易所规定的少数国家享受的待遇和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的待遇, 第三,一些成员为保障动、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一些特定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的所有措施。第四,当一国的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 第五,反补贴、反倾销及在争端解决机制下授权采取的报复措施 第六,货物贸易中的政府采购不受世贸组织管辖, 第七,不属世贸组织管辖范围的诸边贸易协议中的义务。 论述

国际投资的分类和国际投资新秩序的法律纷争。

1.国际投资可按不同标准予以分类,如以投资主体划分,可分为政府投资和私人投资; 2.依期限可分为长期资本投资和短期资本投资; 3.以投资方式,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一、关于外国投资者待遇标准问题

? 外资待遇又称外国投资者待遇,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投资)在东道国从事投资活动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状况,它明确了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标准、投资及其收益等管理上的保护程度,以及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征收征用投资财产时的补偿标准等。

? 目前关于外资待遇的标准在各种投资条约中主要体现为四种:国际标准、公平与公正待遇、最惠

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 国民待遇的新动向:将适用范围从经营阶段扩大到外资准入阶段

? 有限的准入前国民待遇(肯定式清单) ? 全面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否定式清单)

二、特许协议的法律问题

? 特许协议(Concession Agreement)是指一个国家(政府)同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约定,在一

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

? 协议须由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审批,甚至协议的主要内容还订入法律、法令或行政命令中。 三、国有化及补偿问题

? 所谓国有化(nationalization)是国家对原属私人或外国政府所有的财产,采取收归国有化的强

制性措施。

? 关于国有化的补偿标准,国际上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全部赔偿、不予补偿和适当补偿。 四、投资争议解决与卡尔沃主义

? 解决投资争议的方法,既有政治的手段又有法律的手段,既有国内途径又有国际途径。

? 实践中,具体的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方法除了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谈判或协商外,主要包括斡旋、

调停、调解、外交保护、东道国当地救济、外国法院诉讼、国际商事仲裁等。 ? 综合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非司法方式、准司法方式及司法方式。

? 外交保护是指当本国国民在国外遭受损害,依该外国国内法程序得不到救济时,本国可以通过外

交手段向该外国要求适当救济。外交保护是解决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投资争议的传统方法之—。

? 卡尔沃主义的实质就是维护国家主权原则,提倡外国人与本国人待遇平等的原则,反对外国人特

权地位,坚持国家属地管辖权的完整性。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Insurance of Oversea Investment)

是资本输出国政府为鼓励本国资本向海外投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特征——第一,海外投资保险在本质上是一种国家保证或政府保证,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其目的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保护投资。

? 第二,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仅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而且被保险的私人直接

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

? 第三,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等,并不包括一般商业

风险。

? 第四,其任务是为防患于未然,而不像民间保险那样进行事后补偿。这一任务通常是要结合两国

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

二、保险人 (一)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二)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三)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

三、保险范围(一)外汇险(二)征收险(三)战争与内乱险 四、保险对象

? 一)合格投资的标准

? 1.必须符合投资者本国的利益。 ? 2.要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

3.一般只限于新的海外投资。 ? (二)投资的东道国合格 五、投保人

(一)本国国民(二)本国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团(三)外国公司、合伙、社团 六、投保程序

? 合格投资者必须按法定程序,向承保机构申请(提交投资保险申请书及必要资料 ),在经审查合

格后,才可订立保险合同,取得政府的投资保险。

七、赔偿与救济

? (一)被保险人的义务

? 一旦保险事故发生,投保者除应在法定期限内尽快通知承保人风险与损失的发生,并提供有关证

据外,还承担一定义务:(1)尽量预防和减少损失,在东道国通过一切行政和司法救济措施,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