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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面业务应知应会手册》-第十篇 国际业务 2008-03-15 20:46
1. 柜员应了解的外汇业务基本概念
外汇:外汇具有动态和静态两方面的含义。
外汇的动态含义是指把一国货币兑换成另一国货币的国际汇兑行为和过程,即藉以清偿国际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一种专门性经营活动。
外汇的静态含义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用于对外支付的金融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一般而言,外汇具有三个特点:(1)外汇必须以外币表示,即外汇必须是以外币表示的国外资产;(2)可偿性,即外汇必须是在国外能得到清偿的债权;(3)可兑换性,即外汇必须能自由兑换成以其他货币表示的支付手段。
外汇管理:广义上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的货币金融当局或其他机构,对外汇的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控制和管制行为;狭义上是指对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兑换实行一定的限制。
外汇指定银行:指经外汇局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
外汇账户: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按照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在经批准经营外汇存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开立的账户。
结汇: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交易行为发生日双方确定的人民币汇率在交割日付给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售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并根据交易行为发生日双方确定的人民币汇率在交割日收取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付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有关售汇以及付汇的管理规定,审核用汇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从其外汇账户中或将其购买的外汇向境外支付的行为。
辅币找零:指在外币现金出纳业务、外汇买卖或外币账户结息支取现金时,对应付外币辅币按规定根据当日挂牌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支付的业务。
自由兑换:亦称货币可兑换。在纸币流通条件下,一个国家或货币区的居民不受官方的限制,按照市场汇率自由地将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相兑换,用于对外支付或作为资产来持有,包括货币完全可兑换和部分可兑换。
国际收支:是指一定时期内一经济体(通常指一国或者地区)与世界其他经济体之间的各项经
济交易。其中的经济交易是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进行的。经济交易作为流量,反映经济价值的创造、转移、交换、转让或削减,包括经常项目交易、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和国际储备资产变动等。
经常项目:是指实质资源的流动,包括进出口货物、输入输出的服务、对外应收及应付的收益,以及在无同等回报的情况下,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发生的提供或接受经济价值的经常转移。
出口收汇核销:是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收回国内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
进口付汇核销:是以付汇的金额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货物进口到国内或有其他证明抵冲付汇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
资本和金融项目:是指资本项目项下的资本转移、非生产/非金融资产交易以及其他所有引起一经济体对外资产和负债发生变化的金融项目。资本转移是指涉及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变更及债权债务的减免等导致交易一方或双方资产存量发生变化的转移项目,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转移、债务减免、移民转移和投资捐赠等。非生产/非金融资产交易是指非生产性有形资产(土地和地下资产)和无形资产(专利、版权、商标和经销权等)的收买与放弃。金融项目具体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项目。
外债: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机构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它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买方信贷、外国企业贷款、发行外币债券、国际金融租赁、延期付款、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
现钞、现汇的区别:现钞是具体的、实在的外国纸币、硬币。当客户要把现钞转移出境时,可以通过携带方式或汇出。但是当客户采取“汇出”时,由于现钞有实物的形式,银行必须将其出运至国外,运输费用将由客户承担,表现为“钞卖汇买\客户卖出现钞、买入现汇)。可见现钞不能变成等额的现汇,如果要把现钞变成现汇,客户将在外汇金额上遭受一定的损失。
现汇是账面上的外汇。它的转移出境,不存在实物形式的转移,可以直接汇出,只是账面上的划转。现汇支取现钞时,由于汇入方已经承担了运输费,因此现汇可以支取等额的现钞。
在外汇指定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现钞买入价小于现汇买入价,而现钞现汇的卖出价一般相等。这说明国家的外汇管理政策是:鼓励持有现汇、限制持有现钞,因为现汇作为账面上的资金比现钞更便于外汇管理。
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的现汇金额应包含现汇和现钞。
金融机构: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除外)。
非银行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中资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公司。
外资金融机构: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金融机构: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
汇率:是各国货币之间相互交换时换算的比率,即一国货币单位用另一国货币单位所表示的价格。分为直接标价法和间接标价法两种标价方法。
直接标价法:以一定单位的外国货币为基准来计算应付多少本国货币。
间接标价法:用一定单位的本币为基准来计算应收多少外币。
外汇汇款:是指银行应汇款人要求,以一定的方式将汇款人的资金,通过其国内外联行或代理行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外汇汇款包括境内外汇入汇款、汇出汇款。
2.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相关制度
(1)申报主体是指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所有非银行机构和个人
(2)境内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付款相关业务的银行
解付银行:是指从境外收到款项后将收入款项贷记收款人账户的银行。
结汇中转行:是指从境外收到款项并将收入款项结汇后直接划转到收款人在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
不结汇中转行:是指收到境外款项后不贷记收款人账户,以原币形式划转到收款人在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不用采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3)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采集范围
境内机构(境内银行除外)和个人通过我国境内银行办理的所有涉外收付款。
①从结算方式上:包括以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电汇、信汇、票汇)方式办理的涉外收付款
②非居民在境内银行开立的账户与境外发生的涉外收付款
③通过境内银行对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业务
④通过记账方式办理的对外援助和贸易等
⑤与非货币黄金进出口有关的涉外收付款
⑥人民币的跨境收支业务
以下项目不纳入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采集范围
①由于汇路引起的跨境收支
②境内银行自身、境内银行之间发生的跨境收支
③存取外币现钞(包括出国取现)
④信用卡消费和取现
⑤在境内银行开立的离岸账户与境内其他账户间的收支
限额申报范围
对金额在等值2000美元以下(含)的涉外收入款项,收款人免于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但涉及贸易出口收汇核销、机构申报主体、非居民项下的涉外收入款项不实行限额申报。
(4)境内收付汇核销数据采集范围
①境内机构(境内银行除外)和个人通过我国境内银行办理的对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钻石交易所等特殊经济区域以及境内深加工结转等需要进行进出口核销的境内外汇收支。
②贸易融资项下的出口收汇
(5)单位基本情况表数据采集范围
银行收集首次在本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对公申报主体信息,同时补充该申报主体在本银行的开户金融机构信息。
(6)中国居民和非居民的概念
中国居民是指:
①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自然人,但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领馆外方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②在中国境外连续居留时间不足一年的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领馆中方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③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和非法人机构,但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除外;
④中国驻外使领馆
非居民是指除中国居民以外的机构和个人。
(7)国际收支交易及编码的分类
国际收支交易的标准由两个部分组成:
①经常账户,交易编码分为4类:
货物贸易 服务 收益
经常转移
②资本和金融账户,交易编码分为4类:
资本账户
直接投资(金融账户)
证券投资(金融账户)
其他投资(金融账户)
(8)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的填写方法
国际收支申报单证预留两栏供申报主体填写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如果一笔涉外收付款包含多种交易性质,则应按照最大金额和次大金额交易的性质,选择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第一行填写最大金额交易;如果涉外收付款涉及进出口付汇核销项下交易,则核销项下交易视同最大金额交易处理;如果涉外收付款为退款,则应填写该笔收付款对应原对外付款/涉外收入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
3. 当客户询问如何办理汇出境外汇款及境外汇入汇款时,柜员应怎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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