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6 12:24:1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鱼鳞册――清代光绪地亩册
(图一)
鱼鳞册是我国历史上的一种土地清丈法,始创于南宋,完备于明,沿续至清未。明、清两代均将田土以里为单位编制(以一百一十户为里,十户轮任为里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十户,甲首一),按地形分别载录土地形貌、各块所属主人、类别、田块四至等,因图所绘状似鱼鳞,故称鱼鳞册。据朝代清丈版本异同,有无图之分,亦称地亩册、丈量册、地籍册、弓口册、柳条册、流水图。 笔者藏有光绪年间山西省绛州清丈总局编造的西庄地亩册(图一),计一函十二册,册目按乾、坤、坎、离、巽、震、艮、兑排序,册首写有公直(曹朝栋、家致康、张遇武)工尺(家致亨、家必梁、曹玉茂)六人姓名。每册100页,蓝布皮封面线装。地亩册开本:半框21×18厘米,书页系白纸,雕版填写本,每张折成双面合2页,每页载3段。所有田地分类为山、井、平、坡,均依次挨工编段清丈,每段记载:所有者姓名、×工×段、田地类别、四至及面积、应征粮数。 例一:“东界圪塔子起,村东第一工第一段家尚儒北张里又一甲买得,平地长五十六步三尺,活八步三尺六寸,东至梁彩章,西至道,南至梁彩章,北至道,该地二亩五厘六毫,征粮一斗五升二合五勺五抄” 。 例二:“村东第二工第五十一段曹得发北张里五甲买得,井地长五十四步五寸,活七步二尺五寸,东至曹域,西至道,南至家祥福,北至张午,该地一亩六分九厘,征粮一斗三升五合二勺。”(图二) 西庄清丈分作东界十工×段,西界九工×段,南界八工×段,北界十工×段。其具体所载内容及格式(见图二),其中,除姓名数字与工段号为手抄,均为雕版墨色印刷。每段上方钤有“官”“О” 复核朱印。
清代山西省绛州直隶州(今新绛县)建置沿革,清初袭明制,称绛州,属平阳府(今临汾市)。
雍正二年闰四月已卯升为直隶州,析平阳府属之太平、襄陵、河津、稷山四县耒属。七年十二月壬寅析襄陵、太平二县还属于平阳府,析平阳府属之绛、闻喜二县,解州直隶州属之垣曲县一并耒属。
至清末,绛州直隶州领县五:河津、稷山、绛、闻喜、垣曲。西庄孰县待考。 绛州位居晋南,田地约占全省七分之一,井地占耕地约30%左右,是属于农业生产条件较好,产粮较高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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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清代康熙三年清丈至光绪年间,经过近二百年的发展,土地所有权频繁转移。鱼鳞册的记载已不能反映土地所有权的实际状况。因此,重新清丈地亩,填造鱼鳞册,归户办粮,增加国家赋税,就成了光绪清丈的出发点和归宿。
绛州清丈总局为使清丈顺利进行,制定了《绛州清丈地亩条约》(图三),下颁州属各县,使民通晓。并将《绛州清丈地亩条约》载于地亩册前页明示,其内容有十:
一、州属各村地亩自康熙三年编审以后,迄今近二百年,其中地数易主,粮亦屡次更名,以致图甲紊乱,不得不覆行清丈,兹以鱼鳞旧册为本各归各村,照旧册以寻地按地亩以科粮,其地主姓名悉以现在者为准,其典地未满年限未能过割者,仍以旧地主列名至地粮等则悉照旧册科算,如今昔情形不同,有向系水地今为旱地或向系旱地今为水地者,粘签呈核。
二、此次清丈仍分九局以城局为之总,该分局俟城局发到册籍,先将所管各村头绪、公直人等唤集局内,令各择通晓书算者二三人、工尺二三人领册清丈,各用各村旧尺随丈随填,大村限六十日、中村限四十日、小村限二十日一律办成,仍由该管分局收齐送交总局核办。
三、各村地亩不尽为本村人所有,有地在此村而地主在彼村者,各该局须先告白知会地户于十日内各赴有地村内,将地段坐落报明头绪、工直,以便开注粮名该地户愿否在村眼同丈量者听。
四、如旧册之上原载地一段计十亩本系一主,今则分归二三家,着于新册上分地分粮分列其名。
五、康熙三年以后开垦之地旧册上未载者,此时着一律丈明科粮,仍加粘浮签填明近年开垦字样,以便核办。
六、康熙三年以前所盖房屋其地基有无粮银悉如其旧外,其康熙三年以后所盖房屋以及义地并有墓地亩,并着照旧填粮亦准粘签以便核办。
七、河滩地亩有实被河水冲刷无存者,准于新册之后加签声明,照旧册现短滩地若干亩向应纳粮若干字样,其平坡沙碱之地不得混称短少,如被冲之滩地本无粮银者不得开列。
八、公直、头绪、书算人等应需口食均着自垫,俟事竣后筹款给发不令赔累,至执工尺之人责令自备食用,如果实心实力毫无私弊,事毕之后即点为该村工尺,日后有典卖田地者准收口食钱若干,以酬其劳。
九、丈地如有不公准地户赴分局告知转报总局,带令书差并会同分局绅士及该村头绪公直人等覆丈,如丈明实有不公罪在工尺或系书算错误罪在书算责革另选,倘并无不公错误系地户逞刁诬告从重惩罚。
十、此次清丈原为匀粮以归公允起见,在局诸绅以及各村头绪人等之自爱者,自能一秉至公断不致稍存私意,第人多则杂难保无图谋利己,以上地作中地或与人挟有私怨以下地作上地,该头绪、公直、工尺等其各互相觉察,如知有前项弊窦据实揭报更正者,本州自有重赏,倘敢扶同徇隐,经各局查出定行一并惩办不贷。 西庄公直工尺人在规定期限完成清丈后汇总,西庄田地计:七千九百三十七亩七分三厘四毫,(表一)应完粮:四百五十三石一斗一升二合六抄(图四、表二)。 将原册(六千六十三亩四分六厘四毫)与新册(七千九百三十七亩七分三厘四毫)对比,新丈一千八百七十四亩二分七厘,折银五百三两四钱二分。同时还可以看出业主、地目、四至、等级、数量等变更情况。
鱼鳞册是明清统治者向农民征收田赋的主要依据,也是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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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强化在赋税方面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鱼鳞册也曾作征收农业税的依据之一,后土地改革时颁发了土地所有权证,鱼鳞册遂被取代。作为土地底账鱼鳞册尽管在土地改革后失去历史上赋税依据的作用,但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查实土地权属关系,解决田土山林纠纷等,仍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而比照目前鱼鳞册资料的存量和研究状况等事实,虽然清代光绪地亩册年代距今较近,但除作为古籍善本的文物价值外,更具有一定的史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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