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案例分析(GJ)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2 22:11:4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题 目 法理学案例分析 学 院 法 学 院 专 业 法律硕士(非法学) 学生姓名 关 军 学 号 140351012069 任课老师 陈 宜

法理学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2005年 5月份王斌余在宁夏石嘴山某保温瓶厂打工时,因父亲腿被砸断,家里急需用钱,想要回今年挣的5000多元钱,可老板却只给他50元。为争取权益,王曾找到劳动部门和法院。经劳动部门调解,包工头吴新国向劳动部门承诺5天内给王斌余算清工资。谁知刚回到工地,工头即将王赶出宿舍。为进一步讨要工钱,王斌余找到工头吴新国家中,吴拒不开门,在一旁的吴的亲友则驱逐王斌余,并骂他“像条狗”,还对其拳打脚踢。王斌余称“受够了他们的气”,一怒之下,拿刀连捅了5个人,造成4死1伤。洗净血迹后,王斌余到公安局自首。

分析:宁夏石嘴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斌余死刑后引起社会公众强烈反映,针对王斌余应否判处死刑,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认为王斌余杀害四人、重伤一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理应处以死刑;另一种观点却应为王斌余是弱者,在讨薪不成的情况下,激情杀人,且在杀人后自首,不应判处死刑。虽然最终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处了王斌余死刑立即执行,但是从社会公众对于王斌余是否应判处死刑问题所进行的讨论可以看出,双方的争论涉及到对刑罚本质认识上的差异以及法律与正义关系的问题。

从刑罚本质来看,关于刑罚本质的学说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刑法旧派的报应刑论,这种观点认为刑罚的本质是报应,即对犯罪人所实施犯罪行为的报应。刑法旧派产生于十八世纪末期;“以牙还牙,以血还血”是这种观点的最好概括,我国民间流传的“杀人

偿命,欠债还钱”的谚语也是这种观点的朴素反应。报应刑论所持观点的基本立场包括:犯罪是犯罪人在自由意志支配下自愿选择去实施的违反法律的行为,因为其觉得实施犯罪行为能给犯罪人心理上带来某种满足;刑罚则是针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由国家施加给犯罪人的一种报应通过对犯罪人施以刑罚对其造成痛苦,一方面能使犯罪人因畏惧这种痛苦而不再犯罪,另一方面也能通过刑罚给犯罪人的处罚来警示、告诫社会上其他成员或不稳定分子,使其不敢犯罪,从而实现刑罚的预防、减少犯罪目的。关于王斌余应否判决死刑的争论中,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斌余杀死四人,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即使对王斌余处以重刑,也是可以接受的。

第二种观点是刑法新派的目的刑论,认为刑罚的本质不应是报应,而应是保卫社会。即刑罚不应该是简单对对犯罪人进行直接的报复,而应该是保护社会各种法益,防范犯罪行为危害社会。刑法新派则是在十九世纪末才出现的,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有些犯罪的原因并不只是出于犯罪人自由意志的选择,而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其中社会原因尤其是社会政策导致不公平也是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如在刑法新派观点之上产生的犯罪饱和论就认为“犯罪是由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而成的一种社会现象,这一规律导致了我所讲过的犯罪饱和论,即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于自然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集体的发展相应的”,对于犯罪这种社会疾病,最终必将从社会中寻找救治的方法。总之,目的刑论坚持认为,刑罚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