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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制度改革方案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2003年6月16日)
2002年7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2002)35号文件转发了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意见》认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迫切要求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在2003年元月底的学校寒假工作研讨会上,校领导班子根据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和近期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结合国家人事部的文件精神,对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工作进行了深入研讨,就学校师资人事制度改革形成一致意见。学校认为,创建一流大学的关键是人才,建设一支优秀的教师队伍的关键是科学合理的人事制度。为提高我校教师队伍的活力和竞争力,必须改革和完善现行的人事管理制度。人事制度的改革涉及多个方面,教师聘任和职务的晋升制度是其中最核心的。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精神,以《教育法》和《高教法》为基础,结合高等学校的特点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就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提出指导性意见。各院(系、所、中心)和医学部本部(以下所指“院(系)”或“单位”均包括医学部本部和有独立编制的研究所、中心)应根据本方案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性规定,结合各院(系)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细则,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一部分 基本原则
1.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制度改革的基本目的是通过实行合同聘任制、分级流动制和引入外部竞争机制,建立起有活力和竞争力的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制度,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2.教师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实行聘任制、合约管理,。
3.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应坚持学术标准第一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根据岗位任务和工作性质,学校对教师进行分类管理。教师岗位分为教学科研岗位和专任教学岗位两类。
5.为了增强教师队伍的活力,提高教师队伍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综合竞争能力,学校决定采取有限聘期和有限申请晋升次数等措施在讲师和副教授队伍中实行择优和分流。 6.为了进一步改善教师队伍的学历结构和学缘结构,新聘教师应当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院(系)原则上不直接从本单位应届毕业生中聘用教师(部分特殊学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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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为了发挥各单位教授在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中的作用,学校决定在基层学术职务聘任中建立由本单位全体教授参加的“教授会议”(以下简称为“教授会”)评议机制;院(系)一级的学术评议中加强同行评议、特别是校外专家评议在决定职务晋升中的作用。 8.为切实加强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提高办学效益和学校的整体竞争力,学校将定期对教学科研单位进行评估。对优势学科,学校将予以重点扶植;对于教学和科研业绩长期不佳的单位,学校将对其采取限期整改、重组和解散等措施。
9.学校将加强对教师的业绩考核和纪律管理,保证教师能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部分 实施意见
一、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和聘任
10.为了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平衡教师的综合工作量,根据岗位任务和性质,教师分为教学科研岗位教师和专任教学岗位教师两类,进行分类管理。
11.教学科研岗位教师是学校教师队伍的主体,承担教学和科研双重任务;专任教学岗位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教学。学校对专任教学岗位教师的编制将严格按照各单位工作性质和教学工作需要进行总量控制。原则上,全校专任教学岗位教师的总数不超过教师总编制数的15%。
12.教师职务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教授享有直至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的长期职位;其他职级的教师不自动享有长期职位。在新体制实行之后,学校将制定具体办法,给予部分副教授长期职位。被解散的单位的教师(包括教授)原聘任合同不再有效。 13.在本方案执行前,在本校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校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教师,按照学校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可以在北大工作到法定退休年龄。
14.各单位可以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聘任专职科研人员,其人事管理办法、人员聘任制度和人员经费的出处等学校将另文规定。 二、关于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的基本政策
15.本条以下的条文主要针对教学科研岗位教师制定。有关专任教学岗位教师的聘任、岗位职责和工作量要求,以及考核和晋升等制度,学校将制订单独的实施办法。
16.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招聘的前提是有岗位空缺。教授岗位已满的院系招聘和晋升正教授必须得到学校的批准。
17.在改革方案的执行过程中,学校将根据学科特点对各院(系)的教师编制做修订;各院(系)应根据学校下达的编制指标和本院(系)的实际情况制定跨年度的动态平衡规划,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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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为了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充分发挥北京大学的学科综合优势,学校鼓励院(系)之间跨单位联合招聘教师。跨单位联合招聘教师的管理办法将另文规定。
19.讲师(部分单位的助教)岗位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副教授和教授岗位空缺通过外部招聘和内部晋升两种方式实现,内部申请人和外部申请人平等竞争,择优聘任。
20.除部分特殊学科外,各单位原则上不直接从本单位应届毕业生中招聘教师。暂时做不到的院系,应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明确招聘本院(系)应届生的比例、逐步递减的计划,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21.新聘教师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刚毕业的博士原则上只能聘为讲师。现职教师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晋升副教授、195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晋升教授,须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
22.本方案实施后新聘的讲师和副教授实行固定聘期合同,每个合同期为三年。教师在讲师岗位上最多有两个合同期(共6年);理工医科专业教师在副教授岗位上最多有三个合同期(共9年),人文社会科学专业教师在副教授岗位上最多有四个合同期(共12年)。 23.新聘讲师在该级岗位工作两年之后的合同期内有两次申请晋升副教授的机会;新聘副教授在该级岗位工作5年之后的合同期内有两次申请晋升正教授的机会(有关申请晋升次数的计算方式见29和30条)。如果第一次申请不成功,第二次申请须在相隔一年之后;如果第二次申请也不成功,除已获得长期职位的副教授外,聘任关系从学校通知本人之日算起一年后自动解除,不再续约。如果晋升申请成功,聘任关系按新岗位规定执行。
24.在每个聘期结束前6个月,各单位应对教师进行评估,做出是否续聘的决定,报校人事部备案。
25.现职教师(指2003年在职,下同)按学校的规定在原职务级别上由各院系进行分类聘任,转入新的岗位系列。
26.现职教师学士到校任教6年,硕士到校任教4年不能晋升为讲师的,即终止聘任。已经达到以上期限的助教,最长延聘1年,须离开本校教师岗位。
27.现职讲师到校任现职不足2年(含2年)的,累计工作年限2-7年内,最多有2次申请晋升副教授的机会;任现职3-5年(含5年)的,累计工作8年内,最多有2次申请晋升副教授的机会;任现职6年(含)以上,从2003年算起3年内,有1次申请晋升副教授的机会。前两种情况下,第一次申请不成功的,第二次申请须在相隔一年后提出。在上述期限内不能晋升为副教授的,在接到学校通知后一年内离开原岗位(满足本方案第12条条件的教员除外)。
28.现职副教授从2003年算起按下列条件最多有2次申请晋升正教授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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