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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试题及答案每日一练(2014.11.20)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乙在甲提存机构办好提存手续并通知债权人丙后,将2台专业相机、2台天文望远镜交甲提存。后乙另行向丙履行了提存之债,要求取回提存物。但甲机构工作人员在检修自来水管道时因操作不当引起大水,致乙交存的物品严重毁损。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机构构成违约行为 B.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C.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D.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司法部答案】D 【考点】提存的效果
【答案解析】学说认为清偿提存的场合,在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成立保管合同,甲机构工作人员因过失致乙交存的物品严重毁损,根据《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甲机构应当构成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A、B正确。
提存后标的物所有权、孳息和风险全部转移给债权人。但乙另行履行了提存之债之后所有权、孳息和风险又全部转移回乙,故乙有权主张赔偿财产损失。故C正确。
2、武当公司与洪湖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同时约定,因合同效力或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提交A仲裁委员会或B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同签订后,洪湖公司以本公司具体承办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当事人约定了2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当然无效
B.因洪湖公司承办人员超越权限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无效,仲裁协议当然无效 C.洪湖公司如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D.洪湖公司如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司法部答案】C 【考点】仲裁协议 【答案解析】《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明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题中,仲裁协议无效,故C选项说法正确,法院应当受理,当选。
3、根据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关于《物权法》第42条就“征收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
A.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进行征收,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统一 B.征收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保证程序公正
C.对失地农民须全面补偿,对失房市民可予拆迁补偿,合理考虑不同诉求 D.明确保障住宅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保护正当利益和民生 【司法部答案】ABD
【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征收 【解析】《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
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根据以上规定,对失地农民须全面补偿,对失房市民也应予拆迁补偿,而不是对失房市民“可”拆迁补偿。ABD皆正确。
4、根据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关于《物权法》第42条就“征收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
A.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进行征收,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统一 B.征收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保证程序公正
C.对失地农民须全面补偿,对失房市民可予拆迁补偿,合理考虑不同诉求 D.明确保障住宅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保护正当利益和民生 【司法部答案】ABD
【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征收 【解析】《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根据以上规定,对失地农民须全面补偿,对失房市民也应予拆迁补偿,而不是对失房市民“可”拆迁补偿。ABD皆正确。
5、甲路过乙家门口,被乙叠放在门口的砖头砸伤,甲起诉要求乙赔偿。关于本案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乙叠放砖头倒塌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B.甲受损害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C.甲所受损害是由于乙叠放砖头倒塌砸伤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D.乙有主观过错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司法部答案】D
【考点】证明责任的分配 【答案解析】《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题中,乙叠放砖头倒塌、甲受损害、乙放砖头倒塌与甲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都是甲提出诉讼请求应当证明的,故甲承担证明责任,乙主观是否有过错是乙进行主张所应当证明的,故D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6、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司法部答案】C
【考点】股东名册的效力 【答案解析】《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本题丙在股东名册中有记载,所以丙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包括分
红权)。A、B、D三项说法都错误。根据排除法,答案已经出来了。 《公司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C项正确。
此外,注意区分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登记三者的效力:⑴出资证明书只有证明股东资格的效力,⑵股东名册具有证明股东身份变动的效力,⑶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论第三人是否知情。
7、2010年7月,甲公司不服A市B区法院对其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A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2011年3月,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之后,丁公司法律顾问在复查原甲公司的相关材料时,发现上述案件具备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关于该案件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由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B.应由甲公司与丙公司共同向法院申请再审 C.应由丁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D.应由丁公司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再审 【司法部答案】C
【考点】当事人的变更 【答案解析】《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本题中,甲公司和丙公司合并之后的丁公司是申请再审适格主体,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8、关于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 B.申请法院公示催告 C.向法院提起诉讼
D.不经挂失止付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 【司法部答案】D
【考点】票据丧失的法律救济 【答案解析】《票据法》第15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
9、周橘、郑桃、吴柚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服装贸易经营。郑桃因炒股欠下王椰巨额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王椰可以郑桃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利益来受偿
B.郑桃不必经其他人同意,即可将其合伙财产份额直接抵偿给王椰 C.王椰可申请强制执行郑桃的合伙财产份额
D.对郑桃的合伙财产份额的强制执行,周橘和吴柚享有优先购买权 【司法部答案】ACD
【考点】合伙人自身债务的清偿
【答案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据此,B项表述错误。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