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境保护厅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0/24 23:22:1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范出国(境)报批程序,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b5E2RGbCAP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和前往香港、澳门地区考察、培训、研讨、交流的审批与管理。科研人员出国开展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等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实施区别管理。p1EanqFDPw 第三条 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任务和实质性内容,应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实行计划量化管理控制,统筹安排,规范程序,加强管理,注重实效。DXDiTa9E3d 第四条 科技标准处归口管理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境)工作,负责出国(境)计划制定、任务批件办理、护照和证件办理等工作;人事处负责出国(境)人员政审备案等工作;规划财务处负责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和用汇管理。RTCrpUDGiT 厅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因公出国(境)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因公出国境的联络协调工作。

5PCzVD7HxA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涉外公务活动。

第二章 因公出国(境)计划制订

第五条 省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要根据工作需要,做好计划,并落实因事定人、人事相符以及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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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原则,于每年10月底之前向科技标准处报送本处室(单位)下一年度的因公出国(境)计划。jLBHrnAILg 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由各科研院所负责管理,并按外事审批权限报备,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xHAQX74J0X 第六条 因公出国(境)计划内容包括出访目的、前往国家、任务内容、时间、天数、组成人员、经费预算及来源等。省厅科技标准处对出访计划进行审查汇总,形成厅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经厅党组会审定通过后,报省外事主管部门。LDAYtRyKfE 因公出国(境)培训计划按照省外国专家局要求进行编制报送,经省外专局初审立项后列入厅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Zzz6ZB2Ltk 第三章 因公出国(境)审批原则

第七条 人员选派。

(一)按照中省外事部门有关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要根据项目情况严格控制出访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培训团组不超过25人。对无关人员不得照顾和搭车,不得将团组化整为零报批。dvzfvkwMI1 (二)党政领导干部出访必须有实质性任务,不得为出国临时拼凑任务,不得将与本人分管工作无关或本应由低级别人员和专业人员执行的任务改由领导干部执行。rqyn14ZNXI (三)同一单位、同一部门的同级领导或正副职领导一般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在短期内(半年)分别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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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访频次严格按照中省外事部门有关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执行。

(四)严格按照工作需要安排出国(境)参加各类会议,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领导干部个人不应直接接受外单位组织的出国(境)考察及商贸活动的通知或邀请。SixE2yXPq5 (五)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则上不再派遣因公出国(境)任务。

第八条 在外时间。

(一)按照中省外事部门有关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团组出访1个国家(地区),境外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6天;出访2个国家(地区),境外停留时间不超过8天;原则上不批准出访3个及以上国家(地区)团组。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上述在外停留天数均为最高限量。6ewMyirQFL (二)因公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外时间一般不少于14天,不超过15天。在外听课和对口考察交流或业务实践活动不得少于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一,且须在1个国家内完成。kavU42VRUs 第九条 计划外团组原则上不予办理。超预算或无预算团组原则上不予办理。

科研人员(科研院所直接从事科研任务的人员,以及在科研院所及其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单位与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其他性质的因公临时出国仍执行现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政策。y6v3ALoS89 第四章 因公出国(境)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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