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签字是否有反悔期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6 19:26:0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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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式公证书格式 目 录 一、民事法律行为类 第一式 委托 第二式 声明 第三式 赠与 第四式 受赠 第五式 遗嘱 第六式 保证 第七式 公司章程

第八式 认领亲子 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 第九式 出生 第十式 生存 第十一式 死亡 第十二式 身份 国籍 监护 户籍注销

第十三式 曾用名

第十四式 住所地(居住地) 第十五式 学历 第十六式 学位 第十七式 经历 自然人经历 法人经历

第十八式 职务(职称) 第十九式 资格 法人资格

非法人组织资格 职业资格

第二十式 无(有)犯罪记录 无犯罪记录 有犯罪记录

第二十一式 婚姻状况 未婚

离婚或者丧偶(未再婚) 已婚(初婚) 已婚(再婚)

第二十二式 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

第二十三式 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

事实收养

第二十四式 扶养事实 第二十五式 财产权 股权

知识产权 存款

不动产物权

第二十六式 收入状况 第二十七式 纳税状况 第二十八式 票据拒绝 第二十九式 选票 第三十式 指纹

第三十一式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第三十二式 查无档案记载 三、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 第三十三式 证书(执照) 第三十四式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 第三十五式 文本相符 一、民事法律行为类 第一式 委托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注2]) 公证事项: 委托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来到我处[注3],在本公证员的面前,

在前面的委托书[注4]上签名[注5],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申请人)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注6]的规

定。[注7]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单方委托行为。证明委托合同适用合同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证明

委托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 2.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可以根据公证的内容增加出生

日期、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应当注明出生日期;申请人为外国人的,还应当写明国籍和护照号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名称、登记注册地址,另起一行注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由代理人代办的公证事项,应当在申请人基本情况后另起一行注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3.在本公证机构以外的地点办证的,办证地点据实表述。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4.引用文书的全名。

5.签署的形式应当据实表述:仅有签名的,表述为“签名”;签名、印鉴、指纹等几种形式同时存在的,一并予以表述;申办公证时提交了已签署的委托书,且未作修改,表述为“×××(申请人)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确认,前面的委托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委托书上的签名(印鉴)是×××(申请人)本人所为”。 6.有新法或者专门规定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7.根据需要,可以另起一行注明公证书用途,如“本公证书用于办理继承×××在台湾的遗产手续”。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篇二: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上签字是否可

以反悔?

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上签字是否可以反悔? 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相对复杂。大致可分为2个阶段,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给拆迁人颁发拆迁许可证为界,此前所进行的土地征用、拍卖、拆迁范围的确定、拆迁公告的发布、拆迁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等一系列行为,都属于行政行为,当事人对此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拆迁许可证颁发之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补偿所发生的行为,如房屋评估事务所的委托、实地测量评估、补偿额的商定、补偿协议的签订、履行等,都属于

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行为。 路永强律师提醒被拆迁人,某些地方政府过多参与拆迁工作,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订过程中,亦派政府工作人员或村干部出面以所谓拆迁指挥部的名义强行“做工作”,使不少被拆迁人误认为是在与政府签协议。指挥部的工作人员也往往以此让拆迁户“一签定音”。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这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就拆迁房的面积、价格及补偿款的履行方式等民事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签字后反悔的,完全可以由双方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路永强律师指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如果签订的补偿协议中评估事务所的委托未经双方协商,而房屋评估并未按市场价格进行,则被拆迁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重新进行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维护被拆者的利益。篇三:公证书认

证有关知识 公证书认证有关知识

作者: 01 录入时间:2010-11-2 来源:济源司法局 阅读144次 领事认证知识 (公证书认证有关规定) ●什么是领事认证 领事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构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由于领事认证的特殊作用,可以形象地将其比喻为发给涉外文书的“签证”。 ●什么时候需要办理领事认证 按照国际惯例和中国领事实践,我国公民在国外学习、工作、居住,或是在国内办理出国签证时,常需要使用一些由国内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如出生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证、授权委托书公证、合同公证等等。这些公证书在送国外〔或外国驻华使(领)馆〕使用前一般需要办理领事认证;中国企业法人因境外经贸活动需要,常需向贸促会或其地方分会申请原产地证、发货清单、形式发票、规格证明、重量证明、装箱单、提单、保险单等,或

向各地出入境检验 检疫机构申请原产地证明、商品检验证明书、动植物出口检疫证明书等,这些文书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