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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
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枣政办发[2009]85号 【发布部门】枣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23 【实施日期】2009.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
(枣政办发[2009]8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完善新农合制度,维护农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市范围内登记为农村常住居民(以下简称农民)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农村户籍人员,均可以家庭为单位、凭身份证(或户口本)自愿参加本区(市)的新农合。 1 / 2
二、规范新农合基金筹集、使用与管理
(一)新农合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坚持以家庭为单位筹资、以区(市)为单位统筹,每年筹资一次。
(二)全市统一筹资标准。2010年,各级财政对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每人补助100元;农民每人缴纳20元,以户为单位缴纳,年人均筹资额为120元;2011年,各级财政对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每人补助120元;农民每人缴纳30元,以户为单位缴纳,年人均筹资额为150元。以后随着农民收入的增长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适当提高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三)各乡镇(街道)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年度农民个人缴纳的费用筹齐,并上缴区(市)新农合基金专户;各区(市)政府要将新农合补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实际参加新农合农民人数,将财政补助资金于每年3月底前拨入区(市)新农合基金专户;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于每年4月初下拨到区(市)新农合基金专户。 (四)全市统一实行住院统筹与门诊统筹(含特殊病种门诊)相结合的运行模式,门诊和住院统筹比例统一标准。新农合基金分为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比例不大于35%,住院统筹基金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比例不小于65%(含当年提取的风险基金)。当年筹集的新农合基金结余不得超过15%(含提取的风险基金),累计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筹集的25%(含提取的风险基金)。资金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统筹使用,透支部分由历年结余弥补。风险基金作为专项储备资金,由各区(市)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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