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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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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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4-09-24 共阅 5512次

?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1281) 分项名称:

1.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含设计方案审核和设计文件审核) 2.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 三、办理依据

(一)《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含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库)。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一)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站、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机动车换乘的枢纽站;(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

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库)的,公共建筑所有人应当向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 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建设进行审查。 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二)市政府《上海市交通发展白皮书(2013版)》第九章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强化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机制,确保停车配建标准作为强制性审核指标得到有效落实。

(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2〕5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车位配建管理机制,主管部门参与设计方案审核、设计文件审查等阶段的意见征询,在建设项目验收环节,实施停车场(库)专项验收,确保停车设施配建标准作为强制性审核指标得到有效落实。

(四)《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行政审批管理机制的通知》(市交通港口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联合发文,沪交货﹝2011)596号)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

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规划,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加快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驻地停车位(基本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停车位、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辅助,以城市充电站、换电站为补充的,数量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

第二条第八款规定: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等单位新建或改造停车场,应当结合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充分考虑职工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需要,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规划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主体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2.审批权限:

(1)市交通委负责对市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受其委托的市政府派出机构(除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审批的建设项目实施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设计文件审核,并对前期已出具设计文件审核意见的建设项目实施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 (2)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县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受其委托的区(县)政府派出机构(另含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审批的建设项目实施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设计文件审核,并对前期已出具设计文件审核意见的建设项目实施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

(3)市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受其委托的市政府派出机构(除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