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手抄笔记整理 - 图文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1 21:43:1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知识 一、行政

1、概念:行使国家权力;

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管理工作;

我国研究的是公共行政: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

2、特征: (1)、目的公共性; (2)、主体恒定性; (3)、行为的三性:

a、执行性——公共行政的基本特征是执行,执行立法规定职责、

b、规范性——公权力来源于私权利,目的和价值在于保护私权利,

公权力的行使对国家和社会发生作用, 往往影响公民和组织的权利义务,

公共行政必须接受法律的规范,严格依法行政, 保证公共行政主体不得滥用公权力,

保证国家行政在整体上的统一性和连续性、

c、能动性——是行政与司法之间最大的区别,

司法是被动的→“不告不理”

行政则是要积极主动完成法律赋予的职责

因法律具有滞后性,不可能穷尽一切可能发生的事情

所以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原则内以必要的执法灵活性→合理自由裁量权 3、种类: (1)、管理方式→负担行政和授意行政 (2)、公民自由保护权→秩序行政和给付行政 (3)、机关行为范围上→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二、行政权

1、概念: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主体

针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的权力

行政权是行政法的起点和归宿,是行政法理论的基点和核心概念 2、宪政理念:法治、分权、民主、人权 3、种类:

形式标准→行政立法权、决策权、命令权、调查权、处理权、许可权、处罚权、

强制权、指导权、调解权、裁决权、复议权等; 性质标准→行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

4、特征:强制性、执行性、公益性、优益性(优先权、受益权) 、支配性、不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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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法律关系

1、特征:主体恒定性和身份多样性 权利义务对应性和不平等性 权力和权利处分的限制性

2、种类: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内外有别

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许可、处罚)与行政监督法律关系(复议、诉讼)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管理法律关系→行政主体,相对人,相关人;

监督法律关系→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复议机关; 行政诉讼→原告、被告、第三人 四、行政法

1、概念:调整由于国家行政权的作用而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功能: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 3、体系:行政主体法(人)、行政行为法(事)、行政监督法(救)

第二节 行政法法律渊源: (法律解释作为法律渊源的,必须是有权解释的机关对作为行政法法律渊源的解释才可作为行政法渊源,其他无权解释机关的解释不得作为行政法渊源)

宪法

国际条约和协定 法律→法律解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解释

↓ 最高院、最高检→司法解释 ↓ 国务院→行政解释 ↓

行政法规→国务院(中央)→其他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解释 ↓

自治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

↓ ↓ 省法规 省规章 ↓ ↓

设区市法规 设区市规章

第三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六大) 一、合法行政

1、含义:行政机关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行政机关权力来源于法律授权 (1)、法律优先→不得超越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法已规定不可违) (2)、法律保留→明确法律授权为前提和基础,法无授权不可为

2、性质和地位(四句话):是行政法的首要准则,其他基本原则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拓展 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与民事活动的主要区别

其根据的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的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 合法行政属于形式行政法治的范畴 二、合理行政

1、含义: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最低限度理性 (1)、公平公正对待→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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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虑相关因素→行政裁量时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相关因素,不相关的不考虑 (3)、比例原则→符合目的性(教育、纠正、预防、警示) 适当性(措施手段相符合)

损害最小(采用最小损害合法权益的方式)

2、性质:与合法行政注重形式正义不同,其追求公正、权利、平等、正义,属于实质行政范畴。

三、程序正当 (1)、行政公开→应当公开(不公开可诉)实现公民知情权 (2)、公众参与→获得通知权、参与权、表达权(陈述和抗辩权)、监督权(公众知情,专家评审,风险评估,集体讨论) (3)、回避→程序回避

四、高效便民:行政效率→遵守法定时限,禁止不合理延迟 便民→便利当事人,不增加程序性负担

五、诚实守信(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单方性,针对行政机关而言) 1、诚实→公布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2、信用(稳定、可预期)→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决定; (合法)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撤回的造成相对人损失的,予以补偿; 行政机关违法撤销的,行政相对人财产损失的,予以赔偿

六、权则一致(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平行) 1、行政效能→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赋予其相应的强制执法手段, 用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行使行政优益权,保证政令有效

2、行政优先→违法,不当行使职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注:学习本章要求,一定掌握六大原则,做到对号入座,并知道其中每项的子原则,融会贯通)

第二章 行政主体(人)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 一、含义 二、概述

通过资格理解行政主体含义→A、权→自己享有并行使职权(实质); 否则可能是民事主体;

有名无权不一定是行政主体。

→B、名→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活动(生效文书上的公章); 以签名盖章上来体现行政主体; 有权无名不一定是行政主体。

→C、责→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 有权有名也不一定是行政主体。 (找被告、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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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资格理解行政主体含义→D、权名分离→(下级机关经过上级机关批准后作出具体行

↓ 政行为的案件中)

一般情况 下级有名无权,上级有权无名;

↓ 名与权发生分离;

权名责合一 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以职权为标准,上

级机关为被申请人;

行政相对人诉讼的,以名义为标准,以对外发

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盖章的下级机关为被告。

(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 三、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关系

1、行政机关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行政主体 (1)、行使法定职权时→才具有行政主体身份和地位; (2)、进行民事活动时→民事主体,适用民事法律规范; (3)、受另一个行政主体管理而处于非行使法定行政权时→行政相对人。

2、行政主体范围→不仅仅只限于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被授权组织地位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范围内与行政机关相同。

四、行政机关与其他概念辨析

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包括处于管理者地位同时接受监督的行政主体;

包括处于被管理者地位但可以启动监督程序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行政法主体,只是行政法主体中一部分。

2、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两者有时不一致,行政机关必有其组织; 行政机关可以说是主要的行政组织;

行政组织除了行政机关外还包括其他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3、行政机关与公共机构→行政机关只是公共机构一部分。

4、行政机关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属于国家机关的一种类型。

5、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行政机关:国家机构中行使职权; 承担行政事务的机关; 由各行政机构组成的整体。 →行政机构:构成各行政机关的个体。

→行政法上的行政机关:依法设立、有独立编制、预算;

对外行文并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

关整体;

与行政机构含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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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主体类型 一、中央行政机关 (一)、中央行政机关种类

1、国务院→(老子)中央政府,最高机关,不能当被告、不能当被申请人。 2、国务院组成部门→(长子)履行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 部委行署25个;

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有规章制定权。

3、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次子)专门的,独立的;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有规章制定权。 4、国务院直属机构→(次子)专门的,独立的;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有规章制定权。 5、国务院办公机构→(三子)国务院办公厅;

无独立的行政职权,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6、国务院办事机构→(四子)国务院四个办:法制办、港澳事务办、侨务办、研究室; 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7、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五子)一般没有独立行政职权;

其议定事项由国务院指定行政机构办理; 协调各行政机构的事务。 8、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六子)总共有16个;

其中7个“四会三局”: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社保基金理事会、地震局、气象局、档案局; “四会三局”具备主体资格,有规章制定权。

9、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孙子共16个)国务院组成管理部门(长孙); 主管特定业务的;

大部分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不具有规章制定权。

(二)、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撤销与合并的权限和程序

1、国务院组成部门(长子最重要)→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以下简称中编办)提出方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总理提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常务会议四种人参加: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

2、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中编办提出方案→国务院决定。 3、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四无”→无机构、无人员、无编制、五措施; 处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的事务。

4、内设机构→司级增设、撤销或合并→设立机构提出方案→中编办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处级增设、撤销或合并→设立机构自主决定→报中编办备案。

(三)、编制管理→确定原则:依据职能配置和职位分类、实行精简原则; →编制:人员数量定额、领导职数。

→编制方案内容:机构人员定额和结构比例;

机构领导职数和司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编制增加减少:中编办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

所需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解决;

(同省同区域的可以互相调剂,但是不得超过总编制额“一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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