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7 13:49:0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一、执行原则→不停止执行、罚缴分离
二、执行方式→当事人自愿履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三、执行程序
第四节 治安处罚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和吊销由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有一个附加处罚: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二、处罚规则
1、不予处罚→适用标准:当事人行为能力 不满14岁,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不予处罚。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的,某些情形下不予处罚。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反的, 应当给与处罚。
2、从轻、减轻处罚→责任年龄+行为能力
满14不满18的、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的,某些情形下。 3、减轻处罚、不予处罚→情节特别轻微、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害人
谅解的、出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 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
4、从重处罚→有严重后果的、教唆/诱骗/胁迫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6个月内曾受治安管理处罚的。
5、合并执行→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单个15日,合并最长不超20日
6、处罚时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起算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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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罚程序 (一)、调查
(二)、决定→一般主体: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经特别授权主体:警告、500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此处是特定的行政行为授权,而不是一般授权, 派出所作为派出机构,仅在作出警告和罚款处罚种类时
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若作出其他种类处罚行为。 仍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决定送达→一般: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无法当场宣告的,2日内送达。 有被侵害人,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决定拘留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办案期限→一般: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案;
期限延长: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须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期限扣除: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其他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回避规则:警察回避由所属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由上一
级公安机关决定。
重证据轻陈述规则: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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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行
1、罚款执行参见本笔记第46页的执行程序。
2、行政拘留的执行→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场所是拘留所、合并执行不超20日。
第七章 行政强制
第一节 行政强制概述→处罚法+许可法+强制法意味着行政程序立法三部曲终得完成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特点 (一)、概念→行政机关为达到行政目的,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作出的对相对人的财
产、人身及行为产生强制力的单方行为的总称。
行政强制是行政决定的一种特殊状态,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
执行,行政强制是这两者的上位概念。
(二)、特点→行政性、强制性、物理性。
二、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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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一、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一)、种类→限制人身自由:依法对公民人事自由采取的临时想限制措施。
主要包括盘问、留置、约束、强制带离现场、强制戒毒、
收容教育。
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就地封存。
扣押财物:对象只能是可移动的财物,不能移动的只能就地查封。
(异地保管)
冻结存款、汇款:对象是当事人的账户资金。包括存款、汇款、有价证券 (二)、设定权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执行罚、划拨、拍卖、排除妨碍或恢复原状、代履行。 1、间接强制执行→代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作为义务)或者行政决定确定的义
务时,行政机关或者委托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义务,并 向当事人收取必要费用的执行方式。人身性、金钱给付类义务不能代履行。
执行罚:加处罚款、加收滞纳金,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
义务,而不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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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接强制执行→人身强制执行(强制服兵役等)、
财产强制执行(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依法处理查扣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或恢复原状
三、设定行政强制程序规则 (一)、设定程序→听取意见、说明情况(必要性、影响、听取采纳意见的情况) (二)、评价程序→定期评价,根据实际自行修改废止。
实施机关适时评价,就实施情况和存续必要性向设定机关进行报告。 社会公众评价。
第三节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一、实施主体
1、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外部管理职能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授权
必须在其履行的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行使 2、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不得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实施 4、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
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二、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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