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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7/1 2:16:3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一)、行政区域层级→国务院(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县、市——乡、民族乡、镇 (二)、类型(斜线自己用笔画出,看看会不会画,哪个是条条管辖,哪个是条块管辖,哪个是双重领导)

国务院 ↓

公安部 省政府 国家税务总局

↓ ↓ ↓ ↓

省公安厅 市政府 省地税局 省国税局 ↓ ↓ ↓ ↓

市公安局 县政府 市地税局 市国税局 ↓ ↓ ↓ ↓

县公安局 乡政府 县地税局 县国税局 ↓ ↓ ↓

乡派出所 乡地税所 乡国税所

地方政府派出机关→行政公署(相当于设区的市)——可以当被告、当被申请人、

当复议机关;

→街道办(相当于乡政府)——可以当被告、

当被申请人、不能当复议机关。

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类型:地方各级政府的内设机构和工作部门内设机构; 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 →地位:1、、内设机构:行政机关内部各个办公科室;

一般不能成为行政主体,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除外;

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也不能独立担责。

2、派出机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有行政主体资格; 接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行政行为——不是行政

主体,没有资格以自己名义行使权力,行政机关为被告或被申请人;

注意:看到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时要考虑下面两点:幅度越权属于相对越权→告机构;

种类越权属于绝对越权→告机关。

复议诉讼皆看职权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1、基本规则→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 上下级政府机构关系:(1)、上级不得干预下级机构的设置编制管理工

作、不得要求下级设立与其业务对口行政机构

(2)、上级编制办对下级编制办工作业务指导和

监督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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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政府机构设置管理→新设:本级政府提出方案

上一级编制机关审核 报上级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行政机构还应当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行政机构的备案限于设立撤销合并的变更事项无需备案) →协商:地方各级政府行政机构之间职责异议,

(职责相同或相近);

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

职责划分有异议→主动协商解禁额→协商一致→报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协商不一致→提请本级编制机关提出协调意见→ 由机构编制机关报本级政府决定。

→内设:该行政机构提出方案→报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

关审批。

→总结:新设(有无的问题)→找上一级; 协商→找本级政府;

内设→找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3、地方政府编制管理→管理原则: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两者不得混用。 →管理规则:(1)、行政编制总额→省级政府提出→中编办审核

后→国务院批准;

(2)、专项管理:特定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须由中

编办报国务院批准;

(3)、行政编制调整:地方各级政府有权,

在行政编制总额内, 调整本级政府行政编制; 同一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的行政编制→由省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中编办批准。

(4)、议事协调机构编制:“四无”。 (5)、根据工作需要,中编办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

在地方行政编制总额内对特定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事业编制管理:地方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省级政

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中编办审核→省级政府发布。

(注:如果看上述文字很累的话,请看下面图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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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地方行政机关 地方政府行政机构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规格、名称 政府机构之间职责争议→协商解决 提出方案 审核 报请 决定(批准) 备案 上一级政府 县级政府机构须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变更除外) 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上一级 本级政府 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协商一致 协商不成 本级政府编制管理机关 本级政府 本级政府编制管理机关 国务院 国务院 中编办 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规格、名称、 行政编制总额 编制专项管理 行政编制调整(不同层级之间) 事业编制管理 行政机构 省政府 中编办 中编办 省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省级政府中编办(省机构编制级政府发管理机关 布)

第三节 实施政府职能的非政府组织(比较记忆)

被授权组织(前者)VS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后者) 1、 权力来源不同:前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 后者→行政机关的委托。

2、 行使权力名义不同:前者→因直接来源与法律等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 后者→来自行政委托机关,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权力。 3、 对象不同:前者→必须是管理公共事务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后者→行政机关的委托组织包括了其他行政机关和组织。 4、 承担责任主体不同:前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自己承担责任;

后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权力,委托机关承担责任。

5、 法律文件规定方式不同:前者→是法律法规规章的直接授权; 后者→必须是在可以委托的前提下,基于委托与被委托的

关系,才可以代行政机关行使该行政权力;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允许行政机关进行委

托的,其委托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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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公务员

一、范围界定→“大” 二、职位、职务、级别

1、职务分类→复合型管理:负责政治方向、原则等领导决策任务; 专业技术类; 监督管理类;

2、职位增设→只能是法律规定,国务院可以相应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3、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27级,科员是第18至26级,办事员是19至27级 国家级正职是1级。

三、公职取得 (一)、录用

1、适用职务→适用于初次进入行政机关;

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2、方式和原则→考试考核;遵循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3、试用期→试用期一年、期满合格予以任职;(已经是内人); 不合格,取消录用;(已经是内人);

不予录用,拒绝录用的(没考上,还是外人)。 4、录用排除→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的。

(二)、选任 (三)、公开选拔 (四)、聘任→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行。

→特点:签合同: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实行协议工资制;

定期限:合同约定1至5年,可以约定1至6个月的试用期; 可仲裁:就聘任合同发生争议,可以提交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

(五)、兼职→工作需要,经过批准,无报酬; 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

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兼任职务; 否则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四、公职的履行 (一)、公务员考核→内容:德能勤绩廉;

方法:平时+定期考核,平时考核为主; 结果: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考核不称职后果: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二)、奖励→原则:物质+精神,精神为主

种类: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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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流→调任(外到内) 转任(内到内)

挂职(临时性、不改变与原机关认识关系、内到内或内到外)

(四)、回避 任职回避 四种关系(近亲回避)→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 三类职务→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担任县、乡级机关主要领导职务的,不得在原籍地任职,法律规定的除外。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或涉及本人亲属利害关系的,自行申请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机关根据申请决定或者自行决定。 公务员主动辞去公职或退休的: 原是领导成员的公务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否则,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予以清退,并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地域回避 公务回避 离职回避

(五)、处分

1、处分设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地方性法规、部分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 除上述以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处分事项。

2、处分权限→处分国务院组成人员,国务院决定;

处分地方各级政府正副职领导人,上一级政府决定;

处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本级政府决定。

3、处分种类→警告(6)、记过(12)、记大过(18)、降级(24)、撤职(24)

和开除。

4、处分效果→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 警告(可以晋升工资档次);

记过、记大过(不得晋升工资档次,也不降工资档次); 降级、撤职的,(同时降低级别和工资档次)。

5、处分适用→(1)、数个违纪行为同时处分:a、不同类采取吸收规则;

b、同类采限制加重原则(一个处

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以下);

c、处分期最长不超过4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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