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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4 15:04:2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即使常住户口尚未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也应当认定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从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时起,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除此以外,目前全国部分地方实行了户籍制度改革,取消了农业户口,同时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也在稳步推进。这些情况对我们研究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大家要格外注意。总之,合理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广大农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至关重要,如果要认定资格丧失,应当慎之又慎。 (十二)认真落实最高法院通知精神,处理好共同诉讼案件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与之相适应,近些年民事争议的显著变化之一就是利益对抗群体化甚至集团化的倾向日趋显现,人民法院受理的共同诉讼案件数量不断上升。这类纠纷具有较强的地域性,涉及面广,人数众多,矛盾尖锐,处理难度大,严重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由于争议金额一般都比较高,按照以往的级别管辖规定,多由各高级法院作为一审,最高法院作为二审。但实践证明,这种格局大大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加大了矛盾激化的可能性,弱化了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妥善处理纠纷的信任感,不仅无助于将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还严重影响到北京的社会稳定。针对这种情况,2006年1月,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的通知》。按照《通知》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依法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能够分开的可以分开受理。法律、司法解释对特殊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高级法院做一审的,要报最高法院批准。《通知》改革民事共同诉讼案件受理方式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也有利于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就地化解矛盾、平息事态或进行调解。通过营造更加和谐方便的诉讼氛围促进案结事了,最终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增进社会和谐的目的。要站在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及时和有力的司法保障以及切实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高度,认真理解《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十三)切实实现两个效果的有机统一,避免机械司法

我们有区别于西方国家的现实国情和法制文化传统。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肩负的使命也是立体和多元的,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促进国家各项建设发展,是民事审判工作的终极目标。同样的法律,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就可能导致截然不同的适用结果。只要从具体国情出发,从党和国家的大局出发,从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出发,就可以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地统一起来,那种把两个效果割裂开来甚至是对立起来的观点和做法,完全不符合中国特色民事审判工作的要求。过去的教训告诉我们,经不起历史检验的案件,有相当一部分恰恰就是那些片面追求所谓办案的法律效果,忽视甚至无视其社会效果的案件。这些案件表面上看起来是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但实际上还是没有结合社会效果真正理解和掌握法律条文的精髓,这本身也不符合法律效果的要求。

在重视两个效果统一的问题上,要格外注意慎重处理一些敏感案件、新类型案件。随着权利意识的不断强化和法制化进程的深入推进,民事争议的类型和内容日新月异。因为某些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典型和示范效应,在某一地区、某一领域甚至某一行业往往具有“里程碑”意义,所以引发了社会各界和媒体的关注与炒作。举一个例子,据我了解,有的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中,判决支持了车辆贬值费的请求。对诸如此类较为敏感和热点案件的处理,不能就案办案,必须慎重考虑案件处理的综合效果。千万不要因为个案处理考虑不周而陷入被动,更不能为了追求轰动效应而轻率下判。

在这里,我强调一点,民事法官要切忌书生办案,机械司法。书生办案、机械司法的主要特征是,不顾社会效果,不追求案结事了,定分止争,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其后果是造成越来越多的涉诉上访,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影响社会的稳定。民事案件丰富多彩、千变万化,处理这些案件,没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人生阅历是办不好的。没有对中国特色审判的深入了解往往会陷入书生办案、机械司法,而书生办案、机械司法往往难以案结事了。我们现在许多年轻法官是从家门到校门再到法院门,缺少社会阅历和人生经验,更缺乏审判艺术和审判经验。他们是真书生,尽管想把案件办好,但往往事与愿违。因此,年轻法官要虚心向有经验的老法官学习。同时,老法官和院庭领导也要关心他们,多给他们锻炼的机会,多给他们业务指导,帮助他们尽快成长,尽快成熟起来。当然,也不排除有个别的假书生,他们利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办关系案、人情案,偏袒一方当事人,坑害另一方当事人,对假书生要警惕,发现后要加强教育。 民一庭审判工作中的问题还有很多,比如:未满足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38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担保法第49条的司法适用问题;人身损害赔偿中城乡两个标准及不同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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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直辖市之间标准不同的问题;境外、国外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者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问题;交强险与三者险的相关问题以及物权法施行后所涉及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等等。都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认真学习和研究,有的还需要同立法部门交换意见,有的要通过制定或修改司法解释来解决,我这里就不一一说明了。

三、关于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一)要及时汇报和传达会议精神

按照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各类会议管理办法》规定和最高法院2007年各类会议计划,本次会议压缩了会议规模,没有通知各高院主管副院长参加。与会同志回去后要及时向主管副院长和高院党组汇

报本次会议的有关情况,重点汇报黄副院长讲话精神。之后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尽快采取有效形式传达会议精神。

(二)抓住主线,加强指导,确保落实

这次会议的主题是结合民一庭工作实际,具体贯彻和落实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民一庭系统处理的案件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案件数量大,二是根植于基层。各高院要密切结合本辖区民事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紧紧围绕更好地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努力提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能力这根主线,按照黄副院长重要讲话提出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方案。在落实过程中,要强化对下指导和监督职能的发挥,重点放在夯实基础和务求实效上。要从司法为民出发,探索和采取灵活多样的便民和利民措施。我前一段到河南走了走,发现温县法院各法庭实行了“便民服务联系卡”,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据了解,其他一些地方也有这样的做法,比如湖北、安徽等的有关人民法庭。“便民服务联系卡”上有法庭庭长、副庭长的姓名、手机和办公电话,并将司法为民细化为及时解答法律咨询,随时接受立案预约等。这一举措化解了很多纠纷,减少了很多诉讼,真正体现了一心为民的司法宗旨,值得推广。这次会议我们特邀了全国模范法官金桂兰同志,她是我们全国民事法官的骄傲,也是全国民事法官、尤其是人民法庭法官学习的榜样。让我们以掌声向她表达崇高的敬意。除此以外,还要从做好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的高度,下大力气,认真做好人民法庭法官特别是法庭庭长的业务培训工作,确保司法能力和水平得到全面提高。

(三)分析研究和努力解决突出问题,切实提升审判工作水平

黄副院长在讲话中提到的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是根据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当前民一庭系统审判工作实际总结出来的。这些问题在我们的工作中,程度虽有不同,却普遍存在。民一庭面对的纠纷案件纷繁复杂,类型多种多样,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当然不尽于此。希望大家在日常工作中勤动脑,多思考,及时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对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注意归纳,找出规律,必要时及时层报,反馈给最高法院民一庭,为制定司法解释或者其他司法文件提供素材。为确保提交会议讨论的三个司法解释更加准确、更加周延、更加符合中国国情,请同志们把征求意见稿带回去尽快组织相关人员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研究和讨论,并将修改、补充或删除的意见和建议于4月底之前书面报送最高法院民一庭。

黄副院长在讲话中专门谈了队伍建设问题,这是我们的立庭之本、立身之本。我在这里从小家庭的角度再强调一下。我们都有家庭,都有父母子女,每个人与家庭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在改革大潮中,少数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相继倒下去的事实表明,腐败已经严重侵蚀到法院和法官机体,法官已经成为高风险的职业。我们一定要自觉增强防御力和抵抗力,不能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更不能殃及父母子女,给他们带来无尽的创伤。生命和荣誉一旦失去,就永远不会再回来。尽管自由失去还可能回来,但也是事过境迁、物是人非。因此.在审判权,包括执行权、立案权、审监权,以及与此相关的保全、查封、拍卖、鉴定、破产清算等这把双刃剑面前,一定要把好关、定好位、站稳脚跟,远离“高压线”。必须明白,权力有限、监督无限,除你知我知外,还有天知地知,最重要的还有一个法官的良知。

同志们,我们所从事的民事审判工作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高度契合,事关全社会所有利益主体的权利保护,不仅业务范围极其广泛,而且案件数量庞大,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与社会和谐密切相关。做好民事审判工作,司法和谐就有了一个坚实、稳固的根基,社会和谐就有了一个强有力的保障。让我们振奋精神,克服万难,更加出色地完成各项任务,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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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北大荒工作10年,返京后,先到中央党校工作。1981年从中央党校调到最高法院工作的时候,就在民庭,至今已经过去了26个春秋。其中有12年在告诉申诉审判庭和审判监督庭工作,有幸成为告申庭的最后一任庭长和审监庭的第一任庭长。这12年虽然不在民庭,但仍主要从事民事审判的工作。2004年回到民一庭,可谓落叶归根。有幸在最高法院任审判委员会委员、三个审判庭的庭长,并兼任过赔偿办公室主任,负责过全国铁路法院的工作,时光荏苒,现在即将从民一庭的岗位上退休。我对民事审判工作,对立案、审监、赔偿、民一庭和铁路法院的同志都怀有深厚的感情。在此期间,我的工作一定有诸多不足之处,好在功过自在人心,我已经尽力了,缺点和不足已无机会弥补,只能请同志们理解和谅解了。我衷心希望并坚信,在最高法院党组的领导下,在同志们的共同努力下,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一定能够乘势而上,再铸辉煌。另外,由于会议规模的压缩,没能借此机会与各高院主管副院长见一面,也请各位庭长代我向他们表达问候和祝愿。

最后,请在座的诸位转达我对全国法院从事立案、审监、赔偿、民事审判的法官和铁路法院全体同志的良好祝愿: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廉洁自律,平安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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