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与网络名誉侵权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9 15:59:3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言论自由与网络名誉侵权

言论自由是一个具有重大实践价值的课题,在网络信息发达的今天,这个古老的课题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如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问题、侵权行为地的确认问题等。下面我们将对此问题一一进行论述。

1 言论自由与绝对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三十五条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但是,这种言论自由是否就是一种绝对性的权利。

在一个言论自由的当代社会,我们身在言论的大潮流中,是否我们就应当认为言论自由是一种绝对权,或者我们可以进行怀疑,言论是有限度的。“我”有说话的权利,这个权利是绝对的,你不能限制,但是如果我所说的内容就是鼓动他人限制你说话的权利,形式与内容的相悖,所以要对“我”的言论加以限制,从而得出言论是有限制的。伏尔泰有句名言:“权利行使太过,成为不公正。”我们将这句名言用于言论自由,设想一下,我们设定一个前提,言论自由是一种绝对

权,一个人过分行使言论自由,而且法律允许并且保护这种权利,在这样一个网络普及而且网民遍地的时代,人人在网上发布一些耸人听闻、诽谤的消息,又设想当事人是你自己,站在一个受害者的角度,每天打开网路,铺天盖地全是你的负面新闻,是否有一种投诉无门的感觉。在此情形下,这是一种恶意,为正义公道所绝不容许的。

美国学者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的《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中认为言论自由应该是一种绝对性权利。 米克尔?约翰把言论分为两种:公言论和私言论。他认为,受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公共讨论的自由即公言论是绝对的、不可限制的。米克尔?约翰指出,对于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论自由”的内涵,“国会不得制定法律以削减言论自由”,从其措辞的口吻上可见,言论自由是不打折扣的。”

米克尔?约翰以上的关于言论自由绝对权的观点,是同特定的时代背景相关联的。在对言论自由横加干涉、任意侵犯的特定年代,他提出的‘言论自由是不打折扣的’,对于捍卫言论自由,有其重要意义。 美国华盛顿大学哲学荣誉教授卡尔?威尔曼认为,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论自由不能毫无限制。 作者赞同威尔曼的观点,并没有任何一种利益的

地位绝对受到法律的保护,坚持某些利益的绝对性可能会导致顾此失彼。我们给予所有人共同的权利,共同的话语权,人们都有表达自己言论的自由空间,在这个空间内言论是受到保护的,超出这个空间,超过这个限度,打破了利益平衡关系,那你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所以,言论自由它是有限度的。 2 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的保护

谈到微博侵权,就应该想到“中国微博侵权第一案”。

2010年5月,周鸿?t分别在新浪微博、搜狐微博及网易微博,连发数十条直指金山的微博。随后,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将周鸿?t告上法庭。此案体现的正是因为微博而引发的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的冲突。

而方舟子一纸诉状将崔永元告上法庭,原因就在于,方舟子认为崔永元的某些话语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方舟子在民事起诉状中指出,发现被告崔永元自2013年11月15日起先后发表了数十篇微博信息攻击原告,其中有 “骗子”、“流氓”等大量明显侮辱、诽谤的内容。

这个问题的焦点就在于在网络环境中如何保护名誉权。首先,我们就先了解一下在网络环境下侵犯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