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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知识问答十五题
《湖南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知识问答
一、《湖南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制定的机关和实施的日期
2010月22〕17号文发布 ,自发布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为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行政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三、适用范围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选择、编纂、发布、运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条)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原则
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第三条)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具有哪“五性 应当具有合法性、代表性、针对性和示范性。(第四
条)
六、谁负责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列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第六) 八、案例的选择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本部门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例中选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选择有关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案件作为拟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九、案例报送的要求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之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案例,按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种类进行分类选择,并将选择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2、报送的数量每年一般不少于3件。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随时选择行
政执法指导案例报本级人民人民政府。(第八条、第十条) 4、报送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报送行政执法文书和行政执法案卷。(第九条)
5、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要“四符”“四类”“一不”: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符合规范行政裁量权的一般规则和特别规则,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实际,符合本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选择、报送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从下列行政执法案件中选择:(一)数量较大的;(二)社会普遍关注的;(三)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较好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不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执法案件。(第十二条)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做的工作
1、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选择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2、可以采用适当的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以及司法机关等对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
3、在论证和听取意见后,初步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