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新版2020年实习律师面试完整考试题库(含标准答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10:08:3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2020年实习律师面试58题【含答案解析】

一、简答题

1.支付能力作为一种客观现象,并不属于本罪入罪的构成要件范畴。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从罪状的规定来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包含两种行为方式:一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二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转移财产、逃匿等是手段方式,其目的就是逃避支付;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就是通常所说的恶意欠薪行为。由此可以看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属于并列关系,二者没有从属性,互为独立,只要具备其一,就构成犯罪。

2.关于设备购买款项

4、ABC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 5、ABC公司与银行之间的设备抵押关系; 6、银行与外方股东K公司之间的保证关系; 7、银行与中方股东E 公司之间的保证关系; 8、ABC公司与外方股东K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

9、中方股东E公司与外方股东K公司之间的承诺保证还款关系。

3.作为即将执业的律师,你对从事律师工作有何期望和担忧?

期望:希望能通过包括本人整个律师行业的努力,可以推动国家法治进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法治的威信。希望自己从事律师后,通过自己的不断努力,使自己的法律知识、业务素质、执业技能得到大大提升,逐步实现执业的专业化。希望自己的执业能够取得较好的经济回报和社会的认同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一份微薄的力量。 担忧:律师群体对自身职业定位和职业荣誉的认知具有巨大的落差,律师执业环境的严峻性,年轻律师生存问题(案源、收费问题)。

4.律师如何对待信访的问题?

接待信访群众是政府工作人员的义务。律师不是政府工作人员,没有接待信访群众的义务。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可以给信访群众提供政策、法律方面的咨询帮助,用法律来规范信访群众的信访行为,做到文明、依法信访。律师介入信访的好处是:1、帮助信访群众识别自己的信访事项是否属于信访受理范围。2、帮助信访群众分析信访事项中包含的法律问题和非法律问题,并寻找合理的解决投诉途径。3、帮助信访群众正确地理解国家政策

和法律规定。但是,律师不宜直接代表或者带领信访人到国家机关信访或者走访。因为,信访群众情绪容易失控,容易酿成冲击国家机关的恶性事件,在政府心目中造成律师煽动闹事的不良印象,不利于最终解决信访群众的问题。律师应当多做代书、咨询工作,尽量避免和政府工作人员正面接触,即使需要接触,也不应当与信访人一道,而应采取单独交换意见的形式进行。律师应当多以第三人的身份向政府提建议和反映情况的方式,间接地将信访群众的问题反映给政府,以期到达解决问题的目的。总之,在处理信访群众委托的案件中,律师一定要坚持有理、有利、有节地原则与各个部门打交道,随时保持高度的政治警惕性,避免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而陷律师于不利地位。

5.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请问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一)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二)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的;(三)借助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力,或通过与某机关、部门联合设立某种形式的机构而对某地区、某部门、某行业或某一种类的法律事务进行垄断的;(四)故意底毁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声誉,争揽业务的;(五)无正当理由,以在规定收费标准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的;(六)采用给予客户或介绍人提取“案件介绍费”或其它好处的方式承揽业务的;(七)故意在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的;(八)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的。

6.你如何处理在看守所会见时,当事人提出要抽支烟的问题?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律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的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禁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夹带香烟、火机、现金等影响看守所安全管理的物品提供便利;

7.根据《律师法》第32条的规定,律师在什么情形下有权拒绝代理或者辩护?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8.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有哪些? (一)律师不得以个人身份执业;(二)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执业,(三)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9.实习期间,你对从事律师职业感受到的最大困惑是什么?你是如何看待这一困惑并打算如何解决它? 精业务与抓案源的矛盾

现在的律师事务所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绝大多数的律师事务所实行的是效益工资制。多劳多得,不劳不得。问题是绝大多数律师都面临着案源奇缺问题。没有案源就没有收入,没有收入就没有律师的生存和发展,所以许多律师对抓案源绞尽脑汁,煞费苦心。术业有专攻。律师业务是专业性很强的法律服务业务。特别是近年来新法、新的司法解释,新的法学理念,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如果想要精通业务,势必要占用时间来搞法学研究,埋头读书。让律师看看书、学学习,丰富法律知识,提高办案技能,对于法律本科毕业的大学生们来说,不成问题。问题是大多数律师若精业务,便没时间抓案源;若抓案源,便没充足的时间充电。让大学毕业的律师们抓案源无异于赶鸭子上架,是最苦最累的,但是又不能不做。现在,有的律师事务所,比如天伦律师事务所成立专门的公关营销部来拓展案源,让律师专心致之钻研业务,扬长避短,不失为绝好之策。

10.律师应当具备的基本技能有哪些?你成为执业律师后会如何训练自己?

A、学习能力:我们前面已经讲过,律师职业是个专业性、规范性、实务性都很强的职业,这就要求其从业人员必须要善于学习、坚持学习,随时掌握新的法律知识和其他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B、交往能力:律师职业是一个与人打交道的职业,不论是开展业务还是办理案件,都离不开广泛的社会交往,这是律师应当具备的能力。

C、协调能力:除了应当具备交往能力之外,要想顺利地办理案件,一个律师还要懂得和善于协调各种利害关系。律师的工作大部分时间是在与各种各样的人进行交往,由于这些人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具有不同的身份、地位、性格、需要、目的等,更由于他们与具体案件的利害关系不同,他们的主张、看法、态度就各不相同,律师的工作就是本着维护委托人利益的目的尽量去说服他人协调多方利益,以便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这种协调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

D、表达能力:包括语言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律师要能说会写。有人说律师是靠嘴皮子吃饭的职业,这话说得虽然有些浅薄,但也反映了这个职业的一个特点,也就是律师必须依靠语言来表达意见和说服别人,能说会道是律师的优势和特长。另外,律师还要会写,因为在办案过程中,要制作各种法律文书,要求语言准确、精炼、有逻辑性,少了这个功夫,当律师就不能算是合格的了。

E、认知能力:对于律师来讲,认知方面的能力应当是基本能力,这包括记忆力、想象力、理解力和洞察力等,比起其他一些职业,律师需要具备更好的记忆力、理解力、洞察力和分析综合能力。

F、创新能力:有人说,律师职业的规范性很强,律师不需要创新,这个观念是不对的。法条这个东西是死的,而生活是丰富而富于变化的,如果只知道因循守旧,不能顺应时代的变化推陈出新,肯定不会成为一个好的律师。因此,开拓思路、勇于创新的能力也是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动力因素。

11.律师业务推广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法律服务市场及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禁止行业不正当竞争行

为。同时,应通过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加强自身业务竞争能力的途径,推广、开展律师业务。

12.你认为律师平时专门学习、研究法学理论与在承办的具体业务中有目的地研究法学理论,哪个效果更好?为什么?你会如何做?

在书本里学到的理论知识,要到工作中去实践,才能够真正掌握领会。理论知识是人们在改造世界的实践中所获得的认识和经验的总和。理论是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用于进一步指导实践的正确的道理,因为它必须经过实践的考验才行。理论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这是一条真理。

13.2006年3月初,被告人袁南京欲绑架被害人林清勒索钱财。袁南京以帮助他人讨债为由,纠集被告人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参与作案。同年3月9日2时许袁南京、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携带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驾车到林清位于天津市静海县王口镇郑庄子村的住处,冒充公安人员强行将林清绑架至山东省泰安市山区的一处住房。袁南京指派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负责就地看押林清。尔后,袁南京分两次向林清的家属勒索赎金人民币80万元,均让林清的家属将款打入其事先开立的信用卡账户中。随后,袁南京用该款在秦皇岛、葫芦岛、唐山等地以划卡消费的方式购买大量黄金私分、挥霍。 2006年3月11日,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在与林清交谈中,得知林清与被告人袁南京根本不存在债务关系。林清请求上述被告人放了自己,并承诺给予好处,上述被告人经商议,将林清放走。其后,燕玉峰、刘少荣、刘钰伙同刘川多次打电话向林清催要钱款,林清因害怕再次遭到他们的报复、便向燕玉峰等人指定的账户内打入人民币6万元。燕玉峰、刘少荣、刘钰和刘川将该款私分、挥霍。

问题:试分析袁南京、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的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 参考答案:

袁南京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胁迫的方式绑架他人,构成绑架罪。

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敲诈勒索罪。该四人的行为已经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并对被害人以胁迫的方式强行索要钱物,构成非法拘罪与敲诈勒索罪,应当数罪并罚。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袁与其他人在事前并未达成绑架罪的共同故意,虽五人均参与绑架行为,但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袁与其他四人并不构成绑架罪的共犯。

14.实习律师心得、感受?

(律师执业非常具有挑战性,特别是青年律师。社会现实不仅要精通法律,还有人际关系,懂得营销。律师执业有很大风险。老律师应更多关注青年律师成长。)

15.2010年4月23日,黄某在江苏省宝应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宝应县新翔制衣厂(个体工商户)。2012年5月至同年10月间,黄某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短缺,其在拖欠宝应县新翔制衣27名职工工资共计人民币40000余元的情况下,于同年10月外出逃

匿,并将该厂部分残剩服装转移至他处,致使该厂职工和宝应县安宜镇劳动所工作人员与其联系均无果而终。2013年1月25日,宝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宝应县新翔制衣厂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厂于2013年1月28日前支付职工工资。被告人黄某至今未支付。

被告人黄某认为自己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一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属于无支付能力而逃匿,不能就此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拒绝支付的故意,因而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问题:本案中黄某的观点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

16.在代理时,证据原件一般情况下是不留的,留复印件,特殊情况下,写好证据收据,让当事人签字,在把证据原件放到所里的保险箱里面

17.逃避支付既包括行为人有支付能力而转移财产,也包括行为人支付能力不明的逃匿。转移财产,即指行为人为了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将所经营的收益转移至他处,以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被欠劳动报酬者无法查找。逃匿,是指行为人为了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为躲避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追究而逃离当地或躲藏起来,脱离劳动者视线或者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管。在逃避支付中,转移财产显然属于有支付能力或者有部分支付能力。而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人可能具有支付能力,也可能丧失支付能力。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即属于丧失支付能力的逃匿。然而,不论行为人是否具备支付能力,均不影响该罪的构成。

18.王某某与李某于2008年8月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李某用出售自己婚前房屋的款项购买了安徽省宁国市××小区房屋一套,总价款为181800元,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某自己名下,王某某用自己婚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45000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 2011年6月,李某将该房以448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婚后双方购买的家具及海尔冰箱、康佳彩电、三洋洗衣机、煤气灶等在卖房时也一并留给了买房人,大约估价为8000元,包含在448000元房价中。

王某某婚前有一套房屋,婚后一直用于出租,租金收入约72000元。2011年10月王某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包括分割李某出售婚后所购宁国市××小区房屋的增值收益。

李某同意离婚,但认为诉争房屋及其增值收益属于其个人财产,与王某某无关。王某某个人所有房屋的租金收入72000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问题:1、李某用于婚后购房的资金来源于出售其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诉争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增值部分应如何处理;2、王某某个人所有房屋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入应如何认定。 参考答案:

1、位于宁国市××小区的房屋,系李某用出售自己婚前房产所得资金购买,虽然该购房行为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购房款来源于李某的婚前财产,王某某对此也没有异议。从性质上来说,这只是李某一方的婚前财产由原来的房产转化为货币再转化为诉争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