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7/5 10:37:5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实施

意见(试行)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筑府办发[2016]42号 【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0.21 【实施日期】2016.10.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筑府办发〔2016〕4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进一步加快公租房分配,统筹整合住房保障资源,充分发挥公租房使用效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黔府办发〔2013〕39号),结合《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 》(筑府发〔2014〕32号)及我市公租房分配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 / 3

整合我市住房保障资源,完善、优化分配管理制度,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推进公租房共有产权的指导意见》(黔建保发〔2015〕8号)提出的“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租售并举、产权清晰、进退有序”的原则,保障家庭可申请租赁公租房,也可申请共有产权公租房。 二、工作措施 (一)扩大覆盖面。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公租房保障在户籍、住房、收入等方面准入条件。 1.公租房保障覆盖面扩大至符合保障条件的以下人员: (1)本市原农业户口人员;

(2)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创业人员; (3)乡镇教师、计生、卫生等工作人员;

(4)家庭唯一房屋被征收拆除,实物安置住房尚未达到入住条件的,可申请公租房配租,用于拆迁过渡居住;

2.将我市公租房的申请家庭范围扩大至在我市人均房屋建筑面积15㎡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请租赁公租房。

以市场租金标准、梯度保障的方式进行,对不同困难程度保障家庭实行差别化补贴。 1.优化公租房配租和管理。

(1)有以下特殊困难情况的保障家庭,由属地区政府(管委会)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直接实物配租申请:①保障成员有二级以上肢体残疾、精神障碍人员;②保障成员均为60岁及以上老年人;③失独家庭;④优抚对象、复员退伍军人、企业参战人员;⑤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或者有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⑥唯一住房为C级以上危房家庭;⑦有其他特殊困难情况的。 2 / 3

(2)在我市就业的住房困难职工,用工单位可作为申报人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

公租房配租。

(3)低收入、低保保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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