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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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政发[2017]1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01 【实施日期】2017.04.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废止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文

件规划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2017〕1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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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防洪、供水、航运和水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在长江干流湖南段内从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挖砂、石活动。本办法所称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水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

第三条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政府主导、水利主管、部门配合\的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省授权、市审批、县监管\的原则进行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以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领导机制,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加强现场监管,合理控制采砂产能,加强源头管控。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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