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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在本市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卫科教[2006]2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6.09.19 【实施日期】2006.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在本市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通知
(沪卫科教〔2006〕28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及附属医院、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其他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经2006年9月6日第13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我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施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本市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BSL-1、BSL-2实验室(具体见附件1)。 1 / 4
二、备案时间:现有的BSL-1、BSL-2实验室应自2006年9月14日起至10月30日进
行备案。新建、改建和扩建的BSL-1、BSL-2实验室,必须在建设时进行备案。 三、备案工作: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的组织管理工作。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的组织管理工作,加强对备案具体执行的指导和协调。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加强对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工作的指导、培训和检查。 四、备案方法:
(一)下载备案资料。各相关单位实验室可以在www.hs.sh.cn下载有关备案登记文件和表格或者向所在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咨询领取。
(二)自我评估,确认实验室级别。各单位实验室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生物安全防护原则,对本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等级进行认真评估,确认本实验室是否属于BSL-1或BSL-2实验室。
(三)申请备案。确认本实验室属于BSL-1或BSL-2实验室后,正确填写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申请备案的实验室应向所在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提交实验室备案登记表、所属单位有关执照或许可证复印件。申请备案的BSL-2实验室,其实验室应达到BSL-2硬件设施基本标准要求(见附件3),还应提交BSL-2实验室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四)备案登记。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申请备案的实验室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予以登记。
以上通知要求,希各单位认真执行,并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有关单位。 市卫生局将在年内组织开展对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附件:1.BSL-1、BSL-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范围 2 / 4
2.上海市BSL-1、BSL-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表
3.BSL-1实验室基本要求 4.BSL-2实验室基本要求 5.BSL-2实验室基本情况一览表 6.实验室涉及病原微生物检验项目
7.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承诺书(样张) 8.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凭证(样张)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1:
BSL-1、BSL-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范围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分级应根据卫生部印发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并结合同一病原微生物不同实验活动进行分类(见表1、表2)。请各实验室根据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及本实验室从事的实验活动进行实验室备案。 一、病毒
二、细菌、放线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
附件2:
上海市BSL-1、BSL-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表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