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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办〔2017〕制度01号
印章、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目的
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为了保证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防止不必要事件的发生,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定义
1. 公司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私章、合同章、财务章及各职能部门章等。
2. 证件是指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道路运输许可证、食品经
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等。
第三章 保管部门
门店保管:门店发票章以及相关营业执照;
财务部保管:公司所有的财务章和法人私章、发票章、财务章、法人章。
总经办保管:总公司公章、分公司公章、门店公章、合同章、管理专用章及总公司所有证件。
第五章 使用流程
(一)合同专用章盖章流程:
总经办终审盖合同盖章
部门/区域领导签字审批
总经办终审盖章 经办人填写申请领用登记表法务部评审合同签字审批 部门 /区域领导评审合同签字审批 财务部评审合同签字审批 (二)公章盖章流程:
经办人填写申请表 (三)法人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盖章流程
(四)管理专用章流程:
注:所有审批须有文件记录
第六章 相关要求
(一)公司印章和证件必需由专门的印章保管员进行保管,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如遇休长假等特殊情况,需向总经办报备由第二保管人进行保管;
(二)公司印章和证件必需上锁保管,门店必须悬挂的证件除外;
(三)严禁任何人私自将公章带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公章带出使用,需有印章保管员陪同。公章外出期间,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四)印章保管员如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应及时上缴印章,并由部门、区域安排新印章管理员办理接交印章手续,并上传到人事系统,以免贻误工作;
(五)销售合同盖章时,须有订货产品清单,且报价审核后的附件(单价、金额等)需体现审核过程,即要有审定人的签名,否则不予以盖章;
(六)各类行政章仅限于与之相对应的性质文件方能盖(业务→业务,合同→合同,财务→财务); (七)若需要同时使用公章、财务专用章及法人私章“三章”,须有印章保管员授权并且使用人和保管员同时在场;如需将“三章”同时带出公司使用,需有印章保管人员和使用人分别携带印章一同前往。
(八)未经授权门店及各部门严禁与合作商单独签订任何协议; (九)总经办人员负责不定期对印章和证件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十)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微信或短信形式请示作为依据,但须在3日内补齐手续,此期间发生的一切责任由使用人承担;
(十一)印章领用申请表详见附件一;
(十二)办理业务或签订协议所提供的证件复印件需备注用途,样本详见附件二;
经办人填写申请表 部门/区域领导签字审批 总经办终审盖章 经办人填写申请部门/区域领导签字审批 财务部终审盖章
第七章惩罚措施
(一)任何人不得在空白纸张上加盖“三章”中的任意章(公章、人名章、财务章),被发现有违规操作的人员将给予降职,并处罚10000元/次,并且因违规盖章产生的所有责任与损失全部由盖章人承担;
(二)任何人不得将印章及证件带出公司,如有特殊情况,必需按照上述流程执行。如有违反,每次处罚10000元,因违规操作产生的所有责任与损失全部由盖章人承担;
(三)总经办不定期检查印章的使用以及保管,如有违规操作的现象,视情节严重情况处罚5000-50000元/次;
(四)财务部委托区域领导或门店领导办理的事项,必须由财务部监督执行,若因监管和操作不当发生的所有损失,由财务部与经办人共同承担所有责任和损失;
(五)违反本制度的条款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政府机关处理。
总经办
2017年9月10日 附件一:
印章领用申请表 申请时间 领取用途 申请人签字 财务部审批签字 总经办审批签字 备注/印章归还时间(外借使用时需填写) 部门、区域领导审批签字 法务部审批签字 印章详称 合同编号、名称 注:使用合同章必须逐级审核合同后,每项签字审批;使用公章、管理类章“财务部”无需签字,使用发票章、财务章、法人章“总经办”无需签字。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