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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2013)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标准

【发文字号】沪环保科[2014]41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9.27 【实施日期】2014.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768-2013)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

(沪环保科〔2014〕417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2013)第1号修改单,现予发布。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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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2013)第1号修改单

1.第4.6.1条修改为: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第4.6.2条修改为: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生活垃圾(包括其他非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3.在表3中调整“颗粒物”的指标,表3修改后如下: 表3 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mg/Nm3 1 颗粒物 10 b 小时均值 数值含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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