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的辩别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0/1 0:26:1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的辩别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同异。根据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不同,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法》对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的规定都是一致的,即: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宽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但是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却存在很大的区别。首先,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不同: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其次,与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情况的关系不同:对一般保证债务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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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随之中断;而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不会随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关系。保证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诉讼时效期间则是可变期间,可以因权利人起诉等法律事由发生中断、终止或延长的法律后果。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人丧失胜诉权。虽然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但在一定条件下,保证期间可以向诉讼时效期间过渡。就一般保证而言,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期间既过渡到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期间就不能向诉讼时效期间过渡,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就连带责任保证而言,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即过渡到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期间内,债权人可以诉请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期间不能过渡到诉讼时效期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来说,这种过渡的条件是不同的:一般保证的过渡条件是债权人直接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而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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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过渡条件是债权人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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