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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卫办〔2011〕2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机构 阳光用药制度建设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1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省要在实现药品阳光采购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建设,完善阳光用药监管行为,促进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合理用药,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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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认识,明确阳光用药制度实施的重要意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阳光用药制度的重要性,加强体制机制建设,把建立阳光用药制度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规范用药行为,加强用药监管的重要举措,切实保障临床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治疗成效,降低患者医药费用,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

二、加强领导,明确阳光用药制度实施的责任主体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建设和运行监管。我厅成立广东省阳光用药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药政、医政、监察工作的厅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主要包括药政处、医政处、农卫处、妇社处、驻厅监察室等,由药政处、医政处牵头具体组织实施。

省卫生厅成立全省药事管理与阳光用药专家组,负责对省直、部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阳光用药工作进行指导、评价和监督管理;协助省卫生厅对全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技术指导、综合评估和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阳光用药制度的责任主体。药学部门牵头具体组织实施,医务部门、纠风监察部门参与。医院药学部要把建立阳光用药监管制度与处方点评制度结合起来,按照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规范开具处方行为,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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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常处方)进行内部公示和点评,实行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制度,加强对药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各医疗机构应当成立“阳光用药监管小组”,组长由医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药学部、医务处(科)、纪检监察部门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以医院“处方点评专家组”成员为主,增加监察、信息部门负责人。

医疗机构“阳光用药监管小组”的职责包括:(一)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阳光用药制度及阳光用药监管制度的实施细则;(二)根据阳光用药监控的数据和信息,对本机构单品种用药金额、医师及科室用药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评价,定期通报和公示,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三)参与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重大事件的调查处理;(四)定期审核“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报告。定期组织阳光用药和处方点评工作会议;(五)协调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织对抗菌药物新药引进、抗菌药物应用品种和限制使用品种的讨论,淘汰一些存在质量、疗效、安全等问题的抗菌药物,停用使用金额过高、严重不合理及耐药率发生高的抗菌药物。

三、规范阳光用药行为,促进医务人员合理用药

医疗机构要加强药物临床运用的管理。建立本机构的用药目录、药品处方集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南,贯彻执行国家和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药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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