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1/10 21:56:1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读书笔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释:
1、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 2、鼓励发明创造 3、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
4、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 发明创造的定义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一、发明 释:
1、《专利审查指南》对“技术方案”作了如下解释: 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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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气味或者诸如声、光、电、磁、波等信号或者能量也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客体。但是利用其性质解决技术问题的,则不属于此列。
2、《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专门加入了“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解决技术问题,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的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不是解决技术问题,或者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对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不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或者获得的不是受自然规律约束的效果,则这种解决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3、所谓“积极效果”或者“有益效果”,是指通过发明创造的实施能够给公众或者社会带来益处,使发明创造具有予以实施应用的价值。多、快、好、省、方便、便宜等都能构成“积极”和“有益”效果。
4、技术特征
技术方案由技术特征组成。产品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零件、部件、材料、器具、设备、装置的形状、结构、成分等;方法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工艺、步骤、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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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所采用的原料、设备、工具等。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是技术特征。
5、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分为产品技术方案和方法技术方案。
6、“新的”一词,用于界定能够获得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的性质,但不是“判断新颖性、创造性的具体审查标准”。
二、实用新型
1、实用新型只限于产品,不能是方法。
2、《专利审查指南2010》对“形状”、“构造”作了定义: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并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者材料,不能申请获得实用新型专利。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布置和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不包括物质或者材料的微观结构。
三、外观设计
1、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外观的设计方案,用于产生视觉感受方面的效果。
2、必须是对产品外观作出的设计方案,必须能够在工业上予以应用的方案
第三条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 2、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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