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标准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8:09:0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三十四条 学生宿舍(公寓)的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6的规定。

表16学生宿舍建筑面积指标( ㎡ / 生 )

研究生补助指标 学生类别 本科生 硕士生 博士生 各类院校 10 5 14 注:各地根据情况可作适当调整,但本科生生均建筑面积应不低于8㎡,硕士生生均建

筑面积应不低于12㎡。

第十一节 食堂

第三十五条 食堂包括餐厅、厨房及附属用房(主副食加工间、主副食库、餐具库、冷库、配餐间、炊事员更衣室、淋浴室、休息室、厕所等)、办公室等。

第三十六条 食堂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7的规定。

表17食堂建筑面积指标( ㎡ / 生 )

办学规模 各类院校 1000 2000 3000 5000 8000 10000 20000 注:1、1000人指标用于体育、艺术高职高专院校。

2、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食堂生均指标,在上表基础上增加㎡/生。

第十二节 教工单身宿舍(公寓)

第三十七条 教工单身宿舍(公寓)建筑面积指标宜按表18执行。

表18 教工单身宿舍建筑面积指标( ㎡ / 生 ) 办学规模 ≤5000 8000 ≥10000 各类院校 第十三节 后勤及附属用房 第三十八条 后勤及附属用房包括医务室(所、院)、公共浴室、食堂工人集体宿舍、汽车库(公车)、服务用房(小型超市、洗衣房等)、综合修理用房、总务仓库、锅炉房、水泵房、变电所(配电房)、消防用房、环卫绿化用房、室外厕所、传达警卫室等。

第三十九条 后勤及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9的规定。

表19后勤及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 ㎡ / 生 )

办学规模 各类院校 1000 2000 3000 5000 8000 10000 20000 注:1000人指标用于体育、艺术高职高专院校。

第三章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高等专科学校校舍建筑面积

指标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四十条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职高专院校”)的类别、各类校舍用房的配备内容、建筑面积指标采用的基本参数等均按第三章大学、专门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高职高专院校的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按表20设定的办学规模分别制定。

表20高职高专院校的办学规模

学校类别 一般高职高专院校 办学规模 2000 5000 8000 学校类别 体育、艺术高职高专院校 办学规模 1000 2000 3000 注:一般高职高专院校系指综合、师范、民族、理工、农林、医药、财经、政法、外语等高职高专院校。

第四十二条 高职高专院校的学科结构按表21设定,据此与按学科分的建筑面积指标确定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实验室和图书馆三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执行本指标时,如学校的学科结构比例与表21出入较大时,可据实对上述三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进行计算调整。

表21高职高专院校的学科结构比例

学校类别 综合高职学院(1) 学科结构比例 文法类 理工类 文法类 理工类 艺术类 体育类 60% 40% 45% 40% 10% 5% 90% 10% 90% 10% 学校类别 综合高职学院(2) 医药高职高专院校 财经、政法高职高专院校 外语高职高专院校 体育高职高专院校 艺术高职高专院校 学科结构比例 理工类 文法类 医学类 文法类 文法类 外语类 文法类 体育类 文法类 艺术类 60% 40% 90% 10% 100% 90% 10% 90% 10% 100% 师范、民族 高职高专院校 理工高职高专院校 农林高职高专院校 理工类 文法类 理工类 文法类 注:理工类学科包括工学、理学、农学(含林学)、医学。文法类学科包括文学、哲学、教育学、历史学、

法学、经济学、管理学。

第四十三条 高职高专院校的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总指

标宜符合表22的规定。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分项指标参见附录四。

表22高职高专院校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总指标( ㎡ / 生 )

学校类别 办学规模 2000 综合高职学院(1) 5000 8000 2000 师范、民族 高职高专院校 5000 8000 2000 理工高职高专院校 5000 8000 2000 农林高职高专院校 5000 8000 2000 医药高职高专院校 5000 8000 艺术高职高专院校 体育高职高专院校 外语高职高专院校 财经政法高职高专院校 5000 8000 2000 5000 8000 1000 2000 3000 1000 2000 3000 校舍面积 生均总指标 综合高职学院(2) 学校类别 办学规模 2000 5000 8000 2000 校舍面积 生均总指标 注:执行本指标时,如学校的实际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所列的规模值时,其各项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 最大规模时的指标值;如学校的实际规模介于表列规模值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

第四十四条 高职高专院校聘有外籍教师或设有专职科研机构、函授部、设计院(所、室)时,其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参照大学、专门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录一、二)。

第二节 高职高专院校各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十五条 高职高专院校的教室(艺术高职高专院校除外)、室内体育用房、师生活动用房、学生宿舍(公寓)、食堂、教工单身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均按大学、专门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高职高专院校的实验室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学科分的实验室建筑面积指标与大学、专门学院相同(见表6)。

二、按学校类别分的实验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3的规定。

表23按学校类别分的实验室建筑面积指标( ㎡ / 生 )

学校类别 办学规模 2000 综合高职学院(1) 5000 8000 生均实验室指标 综合高职学院(2) 学校类别 办学规模 2000 5000 8000 生均实验室指标 2000 师范、民族 高职高专院校 5000 8000 2000 理工高职高专院校 5000 8000 2000 农林高职高专院校 5000 8000 2000 医药高职高专院校 5000 8000 艺术高职高专院校 体育高职高专院校 外语高职高专院校 财经、政法 高职高专院校 2000 5000 8000 2000 5000 8000 1000 2000 3000 1000 2000 3000 注:执行本指标时,如学校的实际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所列的规模值时,其各项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 最大规模时的指标值;如学校的实际规模介于表列规模值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

第四十七条 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的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学科分的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4的规定。

表24按学科分的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 ㎡ / 生 ) 学 科 理、工、农(林)、医、体 文、法、经济、外语 艺术 学科规模 1000 2000 3000 5000 - 8000 - 二、按学校类别分的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5的规定。

表25按学校类别分的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 ㎡ / 生 )

学校类别 综合(1)、师范、民族、财经、政法、外语高职高专院校 综合(2)、理工、农林、医药高职高专院校 体育高职高专院校 艺术高职高专院校 办学规模 1000 - - 2000 3000 - - 5000 - - 8000 - - 第四十八条 高职高专院校的校行政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26的规定。

表26校行政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 / 生 )

办学规模 各类高职高专院校 1000 2000 3000 5000 8000 第四十九条 高职高专院校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27的规定。

表27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 / 生 )

办学规模 一般高职高专、体育高职高专院校 艺术高职高专院校 1000 2000 3000 5000 - 8000 - 第五十条 高职高专院校会堂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28的规定。

表28会堂建筑面积指标( ㎡ / 生 )

办学规模 各类高职高专院校 ≤3000 5000 ≥8000

注:8000人以上规模的学校,会堂建筑面积应不大于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