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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崔美花

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09年第15期

一、 20年来村民自治制度取得的成就

村民自治20年来的主要成就在于民主理念、民主规则和技术程序在农村的推广,各种村民自治组织通过民主方式建立,并按照民主方式加以运行。这给农村带来了村庄的基本社会秩序,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保障了农村改革的推进,化解了矛盾,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并为村庄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平台。它对基层民主和整个国家的民主化都在产生推动和借鉴意义。

二、当前村民自治面临的环境和存在的问题

(一)面临新的制度环境

一是国家化推进的环境。取消农村税费以后,国家加大了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过去由农民承担的公共产品逐步由国家承担起来,村级自治范围的内容逐步缩小。二是行政化发展的环境。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干部出现行政化的趋势,村干部工资由财政支付,村财乡管,乡镇政府加大了对村级的干预。三是城市化的环境。在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新形势下,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结构正在发生变化,乡村城市化的步伐加快,农民工进入城市,农村务农的劳动力大大减少。四是市场化和国际化的环境。封闭的乡村经济、文化传统越来越受到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冲击和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民主意识也在发生新的变化。 (二)村民自治实行中的现实问题

在现实调查显示,选举民主单方突进,后三个民主显得滞后。其一,选举成为村庄内各种政治社会力量的竞争焦点,但候选人的选举动机则偏向于个人和小集团获利,增加了贿选和不正当竞争的可能;其二,选举方式不规范,一些地方的问题还相当严重。其三,选举后治理呈现出“村委会少数人自治”局面,村民没有更多有效途径监督村干部。其四,竞选还不普遍。 (三)现行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不清晰、不具体、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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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权力结构包含了村官腐败的可能性。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内容看,村委会是执行机构,村民会议是权力机构,同时行使监督职能。但《村组法》对具体的权力结构没有明确规定。

二是没有明确农村“两委”之间的职权范围。

三是村委会成员候选人任职资格条件过低。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只有年龄上的要求,即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四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工作程序的规定上不利于村民代表会议发挥作用。笔者在实践中观察到,村干部常常不愿意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使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委会的监督流于形式。

三、推进和完善村民自治的对策建议

(一)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强村民自治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为村民自治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当前农村面临的最大问题仍然是经济发展不够快、经济发展不平衡,其中特别是当农民群众收入普遍提高的时候,部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缓慢甚至瘫痪,难以对民主建设形成有效支持和呼应。因此,农村的“四个民主”必须围绕村级经济发展来落实。要拓开视野,不拘成见,把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愿奉献的人选进村“两委会”班子,使村干部都要成为能够带头致富而且能够带领群众致富的“领头雁”。集体经济有了发展,村民福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就有了保障,村民也就愿意关心、参与村级班子建设和村务决策管理,村民自治也就有了持续发展的群众基础。实践证明,只有雄厚的集体经济力量才能为村民自治的正常运作提供重要的物质支撑,而集体经济愈发达,就愈需要通过村民自治,扩大村民群众的政治参与,保证集体经济规范运作,使利益得到合理分配,为群众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 (二)要完善和落实现行制度

要认真总结20年村民自治的成功经验,将现行经过实践证明的成功的做法通过法律制度加以固定下来,对存在缺陷的制度进行修改和补充,对在实践中探索创新的内容要提倡和鼓励。要突出五个方面的制度完善:一是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产生于有关村级重大公共事务决策,其最初目的就在于让村民能够充分发表对于有关公共事务的意见,以使村民委员会的有关决策符合广大村民的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村民政治参与的渠道。随着这一制度的推广,其自身的功能也逐步得到了拓展,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在制约和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具体运作上,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村民可以通过这一制度关注有关村内公共事务决策的执行情况。二是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公开是防止腐败最根本最有效的办法,随着国家对农村投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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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和公共产品的供给,农村资金数量不断增大,因此,要在村民自治制度中将村务公开作为核心的制度内容。它要求涉及村民的具体利益的公共事务,都必须对村民公开,以便让广大的村民能够充分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以确实维护自己的利益,促使村民委员会的正确运作。三是制定村民质询制度。这要求村委会每周召开一次质询会议,会上村民可以就村务财务政务等有关问题质询干部,村干部当面答复并给予解决。这一做法的特点进一步完善了“一事一议”制度,增强了干部的责任感和服务农民的意识。四是发动民众广泛参与的制度。包括村务会主任的选举可以吸收外来务工人员,可以吸收行政人员。五是村民自治的保障制度。将村民自治的经费法制化,主要通过国家财政提供。 (三)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的评价体系

随着村民自治的深化,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的评价体系,应当提到议事日程。评价体系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村民参选率的高低、村委会干部的素质包括文化教育程度、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形式和实效、村级经济发展的指标、文化、教育、社会发展指标、环境等指标体系等等。

(四)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使传统的村民自治向社区自治转型

我国目前正在大力推进城市化、现代化,农村人口大量流入城市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农村社区建设的实质,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建设能够共享现代文明成果的现代农村社区。由此看来,随着现代化和城镇化的推进,中国农村的逐渐衰落已经是一个不可逆转的客观事实,农村精英的逐渐流失也是一个无法改变的客观过程。在这样一个背景之下,传统村落的民主自治制度就必须逐步实现转型,由自然村落制度到社队村组制度,再向社区制度转变,而传统的村民自治也就必须相应地转变为农村社区自治。这将使村民自治获得一个更加美好的发展前景。

(崔美花,1971年生,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人文学院。研究方向:农村经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