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行业政策汇总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19:24:3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3)2014-09-01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政策内容及适用范围:(一)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二)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试行退税政策。(三)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不包括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

4)2014-08-26横琴新区关于印发《横琴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试行办法》的通知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开展飞机、船舶、游艇及其发动机、零部件租赁等航运金融业务。鼓励融资租赁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不动产租赁业务,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工程建设。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从国内外购买船舶、飞机、海工设备、医疗器械及其发动机、零部件等国家鼓励进出口的设备,租赁给境内外企业使用。支持金融租赁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调剂资金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支持融资租赁机构通过上市和发行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支持融资租赁机构通过信托、私募投资基金等方式融资;支持融资租赁机构通过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特定化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支持融资租赁机构通过短期外债融通外汇资金,利用中长期外债拓展融资渠道;鼓励保险、证券、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采用债权、股权等方式投资融资租赁机构。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在珠海产权交易中心、广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交易市场上进行租赁资产交易、转让,为投资者合理退出创造机制。

5)2014-08-0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 6)2014-07-28《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 建立完善融资租赁业运营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丰富租赁方式,提升专业水平,形成融资渠道多样、集约发展、监管有效、法律体系健全的融资租赁服务体系。大力推广大型制造设备、施工设备、运输工具、生产线等融资租赁服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引导企业利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鼓励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拓国际市场。紧密联系产业需求,积极开展租赁业务创新和制度创新,拓展厂商租赁的业务范围。引导租赁服务企业加强与商业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合作,充分利用境外资金,多渠道拓展融资空间,实现规模化经营。建设程序标准化、管理规范化、运转高效的租赁物与二手设备流通市场,建立和完善租赁物公示、查询系统和融资租赁资产退出机制。加快研究制定融资租赁行业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行业自律。建立系统性行业风险防范机制,以及融资租赁业统计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2014-07-28《武汉市中小工业企业融资租赁项目补贴暂行办法》 项目补贴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对我市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当年发生的融资租赁项目,按当年融资租赁费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户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且达到以下条件的中小工业企业可申请补贴资金:(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及时向同级财政、经信部门报送财务、经营信息;(三)经济效益及发展前景良好;(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企业上一年度上缴税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

7)2014-07-25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自贸试验区实行内外贸一体化发展,鼓励区内企业统筹开展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培育贸易新型业态和功能,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竞争优势。自贸试验区支持国际贸易、仓储物流、加工制造等基础业务转型升级和服务贸易发展。鼓励离岸贸易、国际大宗商品交易、融资租赁、期货保税交割、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发展,推动生物医药研发、软件和信息服务、数据处理等外包业务发展。鼓励跨国公司在区内设立总部,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 8)2014-07-15人行天津分行出台《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 为落实天津市金融改革创新重点工作任务,日前,人行天津分行出台《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从六个方面对金融租赁服务实体经济提出要求:一是发挥天津

租赁业集聚优势,鼓励更多的金融租赁公司落户天津。二是密切关注先进制造业产业链构建、\小巨人\企业、楼宇经济的发展,积极推动有市场发展前景的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研究实施对全市重点发展的商贸物流、文化创意、信息消费、电子商务、大型会展和楼宇总部等现代服务业的租赁支持措施。三是加大融资租赁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力度,创新发展厂商租赁、联合租赁、保税区租赁等业务模式。四是落实政策导向要求,加大对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五是认真执行融资租赁特别是售后回租用途管理规定,规范资金使用,防止资金违规流向限制领域。六是鼓励保险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合作,鼓励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与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合作。

9)2014-07-11《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境内专业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以及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10)2014-07-08《上海市商业保理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至少有一个投资者(或其关联主体)具有经营商业保理业务等相关行业的经历。(二)投资者设立存续满一年(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SPV)名义投资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投资者具备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其资产总和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两年内在税务、海关、工商等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没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记录。(三)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重大风险事件应急制度。(四)拥有不少于两名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五)以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为实收货币资本。

11)2014-07-0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2)2014-06-24《全面建设服务体系促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拓宽融资渠道。支持银行、担保、保险、典当、融资租赁、小贷公司、商业保理等融资机构开发符合商贸流通行业特点的融资产品,提升对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的增值服务。鼓励引导中小商贸流通企业集中与商业银行对接,按照\统一组织、批量授信、风险分担\原则,发展互助担保融资、供应链融资、商圈融资。

13)2014-06-23《关于开展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14)2014-06-16浙江经信委发布《关于在海宁市等4个县(市)开展中小企业融资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拓宽我省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企业融资困难,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经研究,决定在海宁市、海盐县、苍南县、永康市等4个县(市)开展中小企业融资租赁试点工作。现就做好试点工作通知如下: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加强宣传推广、做好经验总结。

15)2014-06-11央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

积极发展融资租赁。积极发展以有形动产为标的的融资租赁业务,支持大型设备进出口。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等方式,扩大融资渠道。

16)2014-06-0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飞机租赁企业订购国外飞机报备的通知

计划报备:每年1月31日前,有关飞机租赁企业或其中方控股股东需填写飞机订购年度计划报备表报我委(基础产业司);飞机订购年度计划中飞机制造商、机型、架数、交付进度等发生变更的,需填写飞机订购年度计划变更报备表,并于计划变更后1个月内报我委(基础产业司)。飞机订购年度计划报备表及变更报备表表样附后。

项目报备:飞机订购合同正式签署后1个月内,有关飞机租赁企业或其中方控股股东需填写飞机订购项目报备表,并将该报备表同飞机订购合同的有关材料等一并报我委(基础产业司)。飞机订购项目报备表表样附后。

17)2014-05-13《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自2014年1月1日以来,对已按17%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上述飞机,超出5%税率的已征税款,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以退还。租赁企业申请退税时,应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口飞机所缴纳增值税未抵扣证明。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租赁企业从境外购买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不能实际入区的飞机,不实施进口保税政策,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18)2014-05-0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改善融资服务。进一步拓宽进出口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商业银行开展进出口信贷业务。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继续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

资,加大对有订单、有效益外贸企业的金融支持。积极发展融资租赁。完善中资金融机构全球授信管理,加强与重点行业出口企业合作,稳步将供应链融资延伸到境外。(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监会、商务部、外汇局负责)

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负担较重地区的补助力度,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适时扩大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同时,加大打击骗退税力度。(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 19)2014-04-24《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20)2014-04-2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融资服务八条措施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努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经研究,提出以下八条措施:加强政银企沟通协调、加强不良贷款风险监控、保持企业信贷规模稳定、增强应急资金的保障能力、成立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的作用、鼓励企业发债融资、强化融资租赁和信托资金对企业的支持。

21)2014-04-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

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推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的农户信贷模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放款进度和回收期限。加快在农村地区推广应用微贷技术。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大力发展农村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创新和推广专营机构、信贷工厂等服务模式。鼓励开展农业机械等方面的金融租赁业务。(银监会、人民银行、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2)2014-04-18关于天津市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有关工作的重要通知 一、各融资租赁公司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融资租赁权属状况登记,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的规定,如实填写登记事项,公示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融资租赁物权属状况。融资租赁公司应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