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8 14:43:1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土地租赁合同判决书
篇一:土地租赁协议纠纷判决书 成功案例
刘超(北京)律师成功代理土地租赁协议纠纷,驳回对方仲裁请求
申请人因土地租赁协议纠纷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本所刘超律师作为被申
请人的代理人参与了案件的庭审过程。刘超律师对本案有独到的法律见解,通过
法律分析,大量的证据收集,最终仲裁庭裁决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维护了 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裁决书: 北京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 XX)京仲裁宇第0264号
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民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某镇麦庄村 负责人:王某 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闰某 北京市XX事务所律师 被 申 请 人:北京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通州区次渠(麦庄西口) 法 定代表人:李某 总经理
委 托代理人:刘超 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帅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依据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
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请人)于XX年12月9日提出的仲裁申请,以及中请人
与被申请人北京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XX年5月10
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以下简称本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XX年12
月16日受理了前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本案合同产生的纠纷(以下简称本案)。
本案编号(XX)京仲案字第1400号。
本案适用本会自XX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本会受理本案后,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答辩通知、仲裁舰则、《仲裁员名
册》等仲裁文件,以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仲裁材料。 根据仲裁规则有关规定,本案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由于争议双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本会主任依据仲裁规则有关规定,于XX年2月1日指定孙建为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术案争议。争议双方末对仲裁庭组成
人员提小回避请求。
仲裁庭审阅了争议双方提交的全部书面仲裁材料,决定于XX年2月17 H在北京开庭审理本案争议。仲裁庭如期开庭,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双方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陈述,答辩、举证、质证、庭审调查和辩论及最后陈述等程序。仲裁庭试图调解,未果。
本案现已审结。仲裁庭仔细分析争议双方当事人全部书面材料和口头陈述,依照相关法律及仲裁规则规定,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及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 情
(一)本案基本事实和当事人陈述
XX年4月30日,申请人向北京市通州区某镇人民政府提出《关于引进北京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的请示》,该请示内容为:1.以发展某镇麦庄村经济,解决本村剩余劳动力就业为目的,拟在本村工业园内选址,采用土地租赁形式,由被申请人独自兴建食品公司;2.被申请人是日商在华独资企业,产品内销400余家超市,出口日、韩等东南亚国家前景广阔;3.该项目占地8亩,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建设周期两个月,投资60万美元,年上缴国税可达80万元(指人民币,下同),且项目符合环保要求。经村党支部、村委会研究,全体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引进该项目。XX年5月8日,申请人的请示得到批准。 XX年5月8日,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