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至2014年10月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简答、论述(最新汇总)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7 0:27:3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3)各成员关于市场准入及国民待遇承诺表; (4)部长会议决议及谅解。

3.简述东道国对跨国银行准入的法律管制。

答:各国对跨国银行实行不同程度的法律管制。准入管制主要有四个方面: (1)对进入形式的限制,如子行、分行、代表处等;

(2)对进入条件的限制,如资信要求、审慎条件要求、资本金要求等; (3)对进入实行对等原则,以该外国准许本国银行进入为前提条件; (4)对进入的公共利益保留,跨国银行的进入必须符合本国的公共利益。

二、论述题

1.如何理解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

答:当限制性商业惯例或限制性贸易做法被具体地订入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有关条款就被称为限制性条款。

(1)关于哪些约定属于限制性条款,各国立法不同。实践中主要体现为下列行为或条款: ①搭售条款;②限制竞争条款;③限制技术产品的生产或销售;④限制合同期限; ⑤不合理地限制被许可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许可技术;⑥限制被许可方改进或发展许可技术;⑦限制被许可方的商标使用以及广告宣传等商业行为;⑧限制被许可方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⑨限制被许可方使用技术的技术人员范围及技术使用范围;⑩限制被许可方就许可技术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2)国际技术许可活动中出现的限制性做法一般体现为:技术的供方依据其拥有的技术专有之垄断地位,对技术受方的相关经营活动实施不合理的限制。

(3)其目的在于限制对方的技术或市场竞争力以维护其技术或市场竞争优势,或带动其他商业的销售或过时技术的出口。

(4)其实质性后果是导致对自由贸易的限制。

2.试述协调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常设机构原则”。

答:(1)常设机构原则的概念:指双重征税协定的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所获得的营业利润除外。 (2)常设机构原则的作用:将跨国营业所得来源地国的征税权限定在设有常设机构的条件下和局限在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内。

21 (3)常设机构原则的例外:不适用于对从事国际海运和航空运输企业营业利润的征税,这些通常由企业居住国独占征税。

(4)常设机构的概念和范围: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一国企业在另一国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也构成常设机构。未通过固定场所但通过营业代理人开展业务,仍可能构成常设机构。

(5)可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的确定:采用了“引力原则”和“有实际联系原则”。 (6)应税所得额的核定:采用“独立企业原则”和“费用扣除与合理分摊原则”。

2005年07月 一、简答题

1.简述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

答: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大体可归纳为一下五个基本方面:

(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总体现)。

(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5)各国对世界性贸易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2.简述TRIPs协议的主要特点。

答:(1)它采纳了国际贸易中通行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同时又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待遇”原则。

(2)它规定了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3)它特别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包括成员方有义务根据国内法提供必要的程序与补救,还规定了边境措施制度等。

(4)它规定了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实施Trips的不同时间表。

3.简述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答: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是有关国家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发生重叠冲突的结果。这种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主要有以下三种: (1)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22 (2)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3)两个国家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二、论述题

1.论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货物贸易的区别。

答:(1)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是无形的技术知识和经验使用权。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往往是某种特定的、无形的技术知识和经验使用权。而国际货物贸易的标的则是买卖的货物,一般具有一定体积,占有一定空间,人们可以直接用感官感受它们的存在。

(2)国际技术贸易的技术受让方所取得的只是技术知识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在一项技术被转让之后,技术受让方、技术所有人均有权使用该技术,而其他人也有可能使用此技术。因此,在国际技术转让中,除非双方约定一次性买断或卖断技术,受让方一般只能在约定的范围内享有技术的使用权,而无权将此项技术擅自转让或赠送给任何第三方。对于国际货物贸易而言,货物一旦被转让,原所有人便失去了所有权,而受让方则享有该产品的所有权,他可以自由处理该产品,包括使用、转售、赠送或出租该产品。

(3)国际技术贸易是一种长期的交易,而且交易的过程很复杂。国际技术贸易的交易过程复杂,一般而言,技术转让贸易的有效期在3-5年左右,甚至更长。而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只要按照合同在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交付货物和收取货款,而买方只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收取货物和交付货款,合同即告履行完毕,这个过程较短。

(4)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不同。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都制定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对国际技术贸易的管理。国际技术贸易除了适用民法、合同法的规定之外,还应该遵守工业产权法,技术转让法等有关规定,以及该国参加或缔结的有关国际技术贸易的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的有关规定。而国家货物贸易则主要适用民法、合同法、买卖法(或外贸法),该国参加或缔结的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的有关规定,以及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的大量的惯例。

2.试述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主要特征。(重复题目)

2005年04月 一、简答题

1.简述跟单托收的概念及种类。

答:托收是由卖方(出口方)根据发票金额以买方(进口方)为受票人开出汇票,委托银行代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如果有关货运单据须连同汇票一起交银行托收,这种托

23 收就是跟单托收。依交单条件不同,跟单托收分为付款交单托收和承兑交单托收。其中,付款交单托收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托收和远期付款交单托收。

2.简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在汇率安排方面的一般义务。

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之一是促进成员国汇率的稳定。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以下称《基金协定》)的规定,成员国在汇率安排方面承担以下一般义务:

(1)尽量以自己的经济和金融政策来达到促进有秩序的经济增长这个目标,既有合理的价格稳定,又适当照顾自身的状况。

(2)努力通过创造有秩序的基本经济和金融条件和不会产生反常混乱的货币制度以促进稳定。 (3)避免以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妨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取得对其他成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4)奉行与《基金协定》第4条第1款所规定的保证不相矛盾的外汇政策。

3.简述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答: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来减轻或规避其就跨国征税对象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1)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 (2)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 (3)资本弱化。

(4)套用税收协定(也即“滥用税收协定”)。

二、论述题

1.试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的补救方法。 答:(1)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如果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买方可要求其交付替代物,但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严重不符合合同规定,构成根本违约;二是买方能够按实际收到的货物原状归还原交付的货物;三是交付替代物符合《公约》的时间要求。 (3)要求卖方对货物进行修理。如果对货物进行修理即能使之符合合同要求,买方可要求卖方对货物进行修理。买方必须在《公约》规定时间内提出修理的要求。 (4)宣告合同无效。必须符合一个条件:卖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5)减低价格。不论价款是否已付,只要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买方就可要求减价,减价按

24 实际交付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 (6)请求损害赔偿。无论采取上述任何方法,均不影响买方请求损害赔偿。

2.比较MIGA(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体制与发达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差异

答:二者均为促进国际投资跨国流动的投资保险制度。MIGA体制源于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但又高于后者。

(1)二者的承保机构不同:MIGA的承保机构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后者的承保机构是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或国家指定的专业公司。

(2)二者对投资者的要求不同:MIGA要求的投资者必须是具备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或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一个或多个成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该法人必须在商业基础上运营。后者要求投资者与承保机构所属国有相当密切的联系。

(3)二者对投资的要求不同:MIGA要求投资必须在投保申请注册之后开始执行新的投资,有关投资必须具备经济合理性,能够给东道国带来良好效益,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条例,与东道国发展目标和重点相一致,在东道国可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后者则要求投资必须是东道国明确表示同意接纳的投资。

(4)二者对东道国的要求不同:MIGA要求跨国投资流向的东道国必须是发展中会员国,并要求东道国在投资环境方面能够给承保投资以公平平等的待遇和法律保护。后者则要求投资所流向的国家必须符合其规定的条件,且通常要求有双边投资协定。

2004年04月 一、简答题

1.简述国际技术转让的基本方式 答:国际技术转让的基本方式有两种:

一、是非商业性的技术转让。主要是指国家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间以签订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方式而进行的技术转让。具有无偿性特点。

二、是商业性的技术转让。即通常所说的国际技术贸易。具有有偿性特点。具体又有两种主要方式:一是技术贸易;二是技术投资。

2.述特别提款权的概念和特点。(重复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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