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中的储存并不等同于仓储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6 5:36:0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中的储存并不等同于仓储

提要

储存是港口货物作业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只是临时性的中转堆存,与《合同法》规定的仓储合同中的储存在内涵上具有很大的差异性。若无另外约定,不能以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要求港口经营人。 简要案情

2000年3月25日,上海港某装卸公司与收货人(上海东景饲料公司)就?卸货、仓储、出库等有关事宜?签订港口货物作业合同,接卸?海皇双子星?轮丹麦啤酒大麦28148吨。3月28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山东分公司对该批货物作品质检验,结论为良好。4月5日,装卸公司又与上海东景饲料公司、嘉能可(亚洲)公司北京代表处订立一份补充协议书,约定装卸公司承担监管和仅能凭两公司出具的《出库单》放货。该批货物一直到12月份才陆续提完,期间装卸公司两次书面催促收货人提货,且在全部货物出完之后,无记录显示货损。但2001年1月,收货人提出,发生虫害损失25%,并出具了国外检验公司的检验报告,要求港口赔偿450万元人民币。 焦点问题和关联理论

本案中,双方对发生虫损并无异议,虫损比率也很重要,但关键的问题是,装卸公司与收货人订立的合同中的?仓储?一词,是否可以适用合同法中的仓储合同的规定,或是,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中的储存是否与仓储合同中储存具有同样的内涵,进而以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要求港口经营人。一般而言,仓储作为专业的保管经营,保管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或行业惯常的储存条件并应采取适当的专业措施,如粮食储存应采取熏蒸、通风、干燥等措施,粮食易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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虫害本身并不能免责事由;而港口作业中的储存只是运输的一个环节,是临时性的中转堆存,显然无法具备仓储企业的专业条件,因而粮食易受虫害的自然特性则成为免责事由。

我们知道,同一词语在不同的语境中的内涵是不同的,对于本案而言,则是对合同中的用语?仓储?和?储存?的理解。在当事人就合同条款本身的用语发生争议以后,就需要对该用语进行解释,合同的解释一般有以下规则。

(一)对用语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

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是合同解释的首要方法,就是应当按照一个合理人的标准来进行解释,即一个合理的人在此情况下对有争议的合同用语所能理解的含义。具体包括以下含义:第一,如果当事人双方都已经明确同意合同条款所表达的是某一种意思,应当按照当事人双方共同接受的含义进行解释。第二,如果词句是一般的用语,就应当按照一般的通常含义来理解。如果词句是专业用语,就应当按照专业上的特殊含义来理解。第三,按照一个合理的人处于缔约环境中对合同用语的理解来解释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谈判的过程、交易的习惯、履约的准备和履约的过程等多种因素。另外,对口头合同的解释,应遵循证据规则。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仓储是指用仓库储存,储存是指(物或钱)存放起来,暂时不用。词典中的解释并不涉及储存的方式、要求等,与合同的履行关联不大。而在合同法中,仓储则作为一个专有名词具有特别的含义,而合同法也是港口作业合同的依据。在合同法上,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而仓单是一种有价票证,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这就要求保管人必须维持仓储物的数量和质量,或者以明示的方式标明损耗标准。作为粮食储存,则有相应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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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标准《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试行)》,它包括了粮油储藏设施、粮油储藏质量标准、粮油储藏技术,也包括了虫粮的处理原则和防治。因此虫粮并不是保管人的免责事由。但如果充分考虑缔约环境、履约的准备等多种因素时,作为一个合理的人很清楚,港口作业合同中的储存(或是仓储)肯定不是?粮食储藏?。总之,按此原则对装卸公司与收货人所签的合同,港口方并不占优。

(二)目的解释原则

按照私法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追求其目的而表达其意思,并通过双方协议,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合同的目的可以分为抽象的目的和具体的目的。所谓抽象的目的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希望合同成立并有效的目的。具体的目的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追求的具体的经济和社会效果。解释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如果某一合同既可以被解释为有效,也可以被解释为无效,则从原则上应尽可能按照有效来解释。第二,根据合同目的进行解释时,应考虑的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目的。第三,考虑缔约目的是指考虑当事人双方而非一方缔约时的目的。第四,如果合同条款中所使用的文字的含义与当事人所明确表达的目的相违背,而当事人又对该条文发生了争议,在此情况下不必完全拘泥于文字,可以按照该合同的目的进行解释。第五,如果当事人在有关合同文本中所使用的用语的含义各不相同,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进行解释。

收货人与装卸公司所签合同的目的是港口作业,在此目的下,仓储一词可以忽略,转而适用《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或此后的《港口货物作业规则》,显然对港口方有利。

(三)整体解释方法

所谓整体解释,是指将全部合同的各项条款以及各个构成部分作为一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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