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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办案实录:拆迁案件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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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办案实录向北京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臧云律师在代理一起因征地拆迁而引起的拆除违章房屋的案件时,遇到了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而驳回起诉的裁定。

奇怪的是,裁定书只给出了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认定,对于认定过程却不做任何说理。 法院的裁判或许可以这么写,但作为原告的律师,却要把“说理”作为核心工作。

再审申请书 申诉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某某 代理人臧云,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661361624。 被申诉人(一审被起诉人、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头二营村。 申诉人因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 日做出的(2015)三中行终字第572号行政裁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三中行终字第572号行政裁定,指令原一审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诉人起诉之事实简述。

2012年4月份,申诉人的涉案房屋被拆除。

因当时存在拆迁背景(房屋拆除之前拆迁公司曾多次和申诉人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申诉人遂以为是拆迁公司所为,并多次找拆迁公司要求解决补偿问题。

在长期未果的情况下,申诉人乃委托律师帮助维权。 因之前向公安局报案,公安方面称涉及拆迁,涉及政府行为,故申诉人在律师的指导下于2014年11月左右向李桥镇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以求获知涉案房屋被拆除的行政决定和拆除责任主体。

11月16日,申诉人收到李桥镇政府的信息公开回复,始得知涉案建筑系李桥镇政府拆除,拆除行为所执行的行政决定为【2010】第33号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通知书(下称限拆通知)。

申诉人知悉上述拆除行为及限拆通知后,即于2015年1月份以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和撤销限拆通知两案起诉至一审法院。

现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一案,处于一审中止审理状态。

二、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和依据理由。 在一审和二审中,案件焦点均集中于限拆通知是否向申诉人送达这一事实(即申诉人是否于2010年就知道了限拆通知)。

被申诉人称,其对于限拆通知采取的是留置送达。

申诉人则针对留置送达的前提条件、留置送达的形式要件进行了质证。

但一审法院在作出的裁定中,对于双方所争议的焦点未做任何评价,直接依据起诉时限的司法解释做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

针对一审法院的这种只有结果没有说理过程的裁定,申诉人向北京第三中级法院上诉。

在上诉中,申诉人提出了两大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申诉人在2010年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诉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下称通知)的内容,无证据支持,与事实不符。 本案中,被申诉人声称其将通知送达申诉人的方式为留置送达。

这一事实表明,被申诉人并未将通知直接送达给申诉人。 据此,可以肯定的是,不能以这种“非直接送达”的方式来作出“申诉人已经知道通知“的事实认定。

那么,是否可以推定申诉人“应当知道”通知的内容呢这要分析被申诉人是否真正的进行了有效送达。

无论通知属于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的文书,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强制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都应当以直接送达为原则,以“留置送达”为例外,且民事诉讼法对留置送达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其适用条件为“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