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20 1:49:0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施快速处置;
(三)SNG传送的信号应加密后传送,信号传送及使用单位应对主要传送环节的信号进行监测,并与信号调度部门和卫星测控站密切联系。
第二节 播前管理
第四十六条 节目制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标准清晰度节目带制作应符合《标准清晰度数字电视节目录像磁带录制规范》(GY/T 223);
(二)硬盘中的节目文件应具有唯一的文件名作为标识,且标准清晰度节目制作质量参照《标准清晰度数字电视节目录像磁带录制规范》(GY/T 223)执行;
(三)节目带的带盒及带芯上应标注节目名称、节目时长、起始点时间码和制作人、审核人等信息,并和串联单上的标识一致。
第四十七条 节目编排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专人负责节目串联单的编排管理工作,串联单应经审核确认后下达播出部门;
(二)播出节目编排信息和变更信息等应及时发至相应部门;从编排、下达到接收、输入,应制定分级的确认审核制度,各环节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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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责任人检查、复核并签字。
第四十八条 节目部门应向播出部门提供经审查后的垫片节目。 第四十九条 节目送播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送播节目应通过内容审查和技术审查,应与节目编排内容相符,并由专人负责送播。节目带一旦送播,任何人不得擅自取走或修改;送播节目带应至少提前一天完成上载,特别重要的节目应有备份送播手段,送播节目带再播时,应再审再送;
(二)临时送播带应建立专项管理机制,节目带时长小于20分钟的,应至少提前1小时送达播出部门;节目带时长超过20分钟的,应至少提前3倍节目时长送达播出部门;
(三)在文件送播的所有迁移过程中均应有相应的校验机制,且采用开放的接口,使得各环节都能获取其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应设置节目迁移至播出平台的截止时间;
(四)节目带管理人员应核查节目带的播出信息并做好出入库记录,对于有问题或者不能按时入库的节目带应及时与节目部门协调解决。
第五十条 节目的播前技审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节目播出前应进行技审;模拟节目带应符合《电视节目带技术质量检验方法》(GY/T 120),数字节目带应符合《标准清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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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电视录像磁带录制规范》(GY/T 223);
(二)采用硬盘播出方式的电视中心应有头尾检测环节,对入库节目文件是否符合串联单及播出格式要求等进行试播和检测;
(三)节目文件技审宜采取基于文件的内容质量监测系统自动审查与人工复审相结合的方式,先执行自动审查,自动审查选出有问题的文件再由人工复审;
(四)重播节目应重审。
第五十一条 字幕播出通知应使用专用通知单,字幕内容应经专人审核,播出前应进行预览、确认。
第三节 运维管理
第五十二条 安全播出的年度运行指标应满足:
(一)三级,停播率≤60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83%; (二)二级,停播率≤20秒/百小时, 即可用度≥99.994%; (三)一级,停播率≤5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986%。 第五十三条 播出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模拟电视播出系统通路技术指标应符合《电视中心制作系统运行维护规程》(GY/T 152)直播通道技术指标要求,三级达到丙级技术指标,二级达到乙级技术指标,一级达到甲级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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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数字播出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标准清晰度电视数字视频通道技术要求与测量方法》(GY/T XXX)和《标准清晰度数字电视编码器、解码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212)的相关要求;各数字播出系统相对应的等效模拟复合视、音频信号技术指标,应符合《电视中心制作系统运行维护规程》(GY/T 152)的相关要求;
(三)数字高清播出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演播室高清晰度电视数字视频信号接口》(GY/T 157)、《演播室数字音频信号接口》(GY/T 158)、《标准清晰度数字电视节目录像磁带录制规范》(GY/T 223)和《电视中心制作系统运行维护规程》(GY/T 152)的相关要求。
第五十四条 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
(一)机房管理制度应包括机房出入人员管理、机房禁止性规定等;
(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应包括交接班要求、值班内容、纪律要求、监看监听要求等;
(三)安全制度应包括技术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施工安全、消防安全规定等;
(四)用配电管理制度应包括用配电规范、安全规范、主要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巡查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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