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规则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0 15:03:3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规则

1、长期股权投资相关费用的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的各知识点的学习和掌握始于它的取得,不管是合并还是非合并,也不管是同一控制下还是非同一控制下,只有取得了长期股权投资,准确地确认初始投资成本和各项费用,才谈得上进行正确的后续计量和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企业合并与非企业合并,而企业合并还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管是以什么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都要付出对价,都会发生各种形式的费用。那么,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而发生的各种直接、间接的相关费用应该怎么样处理呢

处理的规则还是遵循长期股权投资确认初始投资成本的规则,即要区分是否为企业合并,要区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要区分是为取得投资而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还是发行证券等而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间接相关费用。然后,才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正确的处理。

一、以企业合并方式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二、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而发生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三、怎样处理间接费用呢

这里的间接费用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而发生权益性证券、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而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总的来说,这些费用是由于发行证券或承担债务而发生的,直接归属于该证券或债务,所以应计入相关证券的发行成本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

具体地说,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而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当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而发行权益性证券所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应当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综上所述,在处理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而发生的各种相关费用时,要考虑所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形式、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的性质等因素,区分情况,分别适用会计准则的不同要求。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

私募投资基金按其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证券、资产支持计划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一)类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设立为下列三种形式:

1.公司型 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者即为基金公司的股东(股东人数需受《公司法》限制),公司成立后,对外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资于非上市企业,取得投资收益后按基金公司《公司章程》的约定或出资比例进行股息、红利的分配。同时,可另成立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该基金公司的投融资运作。

2.有限合伙型 这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较为常见的一种类型。通常,某项目的发起人先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然后以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GP(普通合伙人)、其他基金投资人作为LP(有限合伙人)共同成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再以该有限合伙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后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在GP与各LP之间进行利润分配。有

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人数上受《合伙企业法》二至五十个合伙人的限制。

3.契约型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设立一个单独的法律主体对外投资,而是通过信托计划或是基金合同等契约形式募集资金,单独核算并对外投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之后,以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成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形式日益被采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该类型基金参与的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二)相关主体

1.基金管理人 即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或合伙企业,负责基金的募集、设立、备案、投融资、收益分配等一系列活动,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不需要行政审批,但是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管理人登记手续、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并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2.私募基金 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发行私募基金不需经过行政审批,但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填列相关信息。私募基金备案时需注明该基金属于公司型、有限合

伙型或契约型。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开立相关证券账户,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名称一般为“基金管理人全称-私募基金名称”。

3.基金托管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一般会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托管机构管理资金、进行结算与支付,以保障私募基金资金的独立性。托管机构按《基金合同》约定收取托管费。

4.合格投资者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是指投资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万元并符合下列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需注意: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通过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包括已备案的私募基金等)再投资于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以及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5.投资顾问及其他投资机构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中,一般还会涉及投资顾问、基金销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咨询机构,这些服务机构一般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取得相关报酬。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处理

(一)公司型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结构如下: 税务处理:

1.基金公司 基金公司取得非上市标的公司股息红利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基金公司转让标的公司股权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需并入基金公司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投资人 对于来自于基金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投资人是公司时免征企业所得税,投资人是个人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有限合伙型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结构如下: 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

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身不是纳税义务主体,投资人应区分股息红利所得或股权转让所得分别进行税务处理。

1.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合伙人的税务处理 合伙企业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合伙企业按代收代付处理,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外,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由于投资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投资于标的公司,不属于直接投资,故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因此,当合伙人为法人的,其股息红利所得,需应并入法人当的所得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转让被投资方的股权,合伙人的税务处理 私募股权基金税务处理形式

随着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地高速增长和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中国的资本市场在最近几年呈现出强劲的增长态势,从而带动了中国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产业(以下简称VC/PE)的迅猛发展。在税收上,政府一直在制定针对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适用的税收政策。

2.3.1中国进行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采取三种种形式

中国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中国非法人制(中外合作)私募股权基金、中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下面按这三种形式,对私募股权基金面临的税务问题进行探讨。

1.中国公司制创投企业的税务问题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制创投企业,其中国税务居民企业的地位是毫无争议的,需就其全球所得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但是其从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一般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境内成立的公司制创投企业还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2.中国非法人制(中外合作)创投企业的税务问题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境内创投企业可以采用非法人制形式。从理论上看,非法人制企业包括非法人形式的中外合作企业以及有限合伙企业,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中国外资有限合伙立法滞后,

中外方经常采用非法人形式的中外合作企业在境内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3.中国有限合伙制的税务问题 根据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所产生的收益,应当由其自然人投

资方和法人投资方按照各自所分得的收益,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最近出台的财税[2008]159号通知则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体系下明确了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原则,规定合伙企业应当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此规定避免了公司制可能出现的重复征税问题。

我国新的《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加入有限合伙的企业形式是一大亮点。目前,鲜有对有限合制企业会计、税务问题进行研究,实务与理论的矛盾逐渐显现,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和申报纳税中遇到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有限合伙企业,是指一名以上的普通合伙人(简称GP)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