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考取资格证书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3/13 18:27:0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中交一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员工考取国家执(职)业资格证书奖励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取证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司专业人才的持证率,以满足加快企业战略转型的需要,根据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家执业资格证书包括一级建造师证书(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铁路工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注册质量工程师证书、注册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测绘工程师证书、试验检测员证书、造价工程师证书(甲级)(交通部颁发)、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建设部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注册土木工程师证书(岩土、道路)、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证书(暖通空调、给水排水专业)、注册电气工程师证书(供配电)、注册咨询师(投资)证书、企业法律顾问证书、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证书(高、中级)、企业信息管理师资格证书(高、中级)等与企业开发及资质申报相关的证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鼓励支持的国家执业资格证书考试。

第四条 通过社会考试取得证书,并在公司注册的员工(含公司聘用员工),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奖励政策。

第二章 报名及考试

第五条 员工应按工作所在地就近报考的原则选择考试地点。

第六条 员工报考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所在项目提出报考申请(附件2),并由各项目汇总后于每年2月20日前报公司人力资源科审批(附件3),人力资源科于每年3月20日前将审批结果发至各项目,由项目通知员工本人办理相关手续。人力资源科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供与报考有关的证明材料。凡是没有在规定时间上报相关表格的,后果自负。

第七条 员工考试报名、参加局及公司考前培训、考试,均视为正常出勤。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八条 员工取得合格证后,应及时将考试合格证书交公司人力资源科统一管理。

第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科设专人管理证书,负责证书的收集、保存和借用等事宜。

第十条 对于需要注册的执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科收到证书后,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 证书所有人应积极配合各类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间的继续教育、培训、年检及注册等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证书在使用期间的继续教育费、培训费、年检费、注册费、印章费等费用由公司负担。

第四章 证书奖励

第十三条 奖励对象:在公司工作期间取得证书的员工(含公司聘用人员)。

第十四条 奖励内容包括考试费用报销和证书奖励。

第十五条 费用报销包含因考试产生的报名费、教材费、培训费、考试费、差旅费、保持证件的有效性而参加的继续教育所发生的费用。

员工可凭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相关费用发票,申请相关奖励待遇(附件4),报公司人力资源科审批后由各项目统一发放。

第十六条 一个证书的考试费用只能报销一次。对于通过多次考试才成功获得的证书,按照取证成功当年发生的费用报销。在成绩有效期内,经过多年取得的合格证书,仅报销取得合格证书当年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证书奖励采用一次性奖励和月度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不享受证书奖励,只享受月度补贴。 (二)通过局申报未经社会考试获得的一级建造师可享受月度补贴。 第十八条 一次性奖励分五年发放完毕。每年11月30日前由公司人力资科制表(附件5),证书管理员审核,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各项目财务部门负责发放。凡是调离我公司的员工,从调出之日起停止发放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月度补贴自证件注册完成的当月起,公司人力资源科下发通知,由员工所在项目随工资按月发放(附件6)。凡是调离我公司的员工,从调出之日起停止发放月度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