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自侦案件讯问工作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过程及对策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0 8:24:2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自侦案件讯问工作中犯罪嫌疑人

的心理变化过程及对策

论 述

班 级:开放学院法学专科 姓 名:赵浩然

学 号:1153001451177

检察机关依法负责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查处工作,而讯问是侦查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务犯罪有特殊性,一是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拥有一定的权力和社会地位,文化素养和社会经验比较丰富;二是一般无犯罪现场可供勘查,物证较少;三是系智能型犯罪,在犯罪的预谋和犯罪的手段,以及犯罪后反侦查的行为上,都表现出明显的智能型特点。

这些特殊性决定了讯问工作的特殊地位,侦查人员成功讯问嫌疑人,得到其真实和全面的供述,尤其显得重要,它是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它对于侦破案件、了解案情全貌及作案细节,以形成确实充分的证据体系,都有重要作用。但讯问实践证明,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后,立即交代全部罪行和始终不交代罪行的,都属少数,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是经过讯问人员同其激烈交锋,反复较量之后才被迫交代罪行的。在整个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具有一定的

规律性,一般要经历试探摸底、对抗相持、动摇反复和供述罪行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不是孤立的,而是彼此联系,互相交叉的,每个阶段经历的时间有长有短,也并不是所有犯罪嫌疑人都经历四个阶段,有的还会反复。不同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其个性、经历,犯罪主观恶性程度不同,在每一阶段所表现出的心理特点也有所差异。 一、试探摸底

试探摸底出现在整个讯问过程中,但在讯问开始阶段最为突出。犯罪嫌疑人被拘捕后,丧失人身自由,与亲友的正常交往中断,对受审查的处境产生极不适应、心神不宁的状态,琢磨自己的罪行是怎样暴露的、检察机关掌握多少罪证及讯问人员是否难对付等问题。因此,在讯问开始阶段,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总是要以试探的手法进行摸底,以便决定自己在讯问中的态度和行为。而犯罪嫌疑人试探的重点是讯问人员掌握证据的情况和讯问人员的个性特点、办案能力。在试探摸底阶段,犯罪嫌疑人会有一些明显的外部表现。一般来讲,都是以静观动,以虚代实,内紧外松。比如,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细心琢磨讯问人员发问的语气和态度,用以判断讯问人员的身份、水平和经验;有些犯罪嫌疑人在考虑如何回答而又不能不回答讯问人员提出的问题时,常表现出惶恐不安、手足无措的情景,尤其是涉及到案件性质和重要情节时,常表现出吞吞吐吐、语无伦次,为了掩饰内心的恐慌不安,常出现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