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7 0:24:1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玩游戏、上网聊天或看形形色色的影视、图片,不管网上好的坏的、高尚的腐朽的、科学的迷信的,他们照单全收,他们从不担心老师或家长去找他们,因为门口有老板在放哨。渐渐地由逃学到辍学,因享乐到手头拮据而诱发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等犯罪累见不鲜。在市场经济社会里,在“全民经商”的潮流中,恭喜发财、赚钱光荣不再被中国人羞涩避讳,不读书照样可以挣大钱已成为部分家长和学生的共识。导致青少年价值观念的迷惘,物质享受的强烈诱惑,物质生活的高度追求,使意志薄弱者跌入迷途,走向犯罪。不良的社会环境容易使未成年人形成不良习惯和不良的社会心理素质。

社会文化环境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一个人的成长,一定的社会文化环境总能在其身上得到体现,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谚语讲得就是这个道理。首先,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人生理和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这个时期未成年人好奇心强,辩别是非能力弱。人的行为动机产生的两条件是:一是内在需要,二是外界刺激。传播色情暴力的影视文化正是满足了未成年人的个体内在的需要,使他们的感官和肉体的欲望高度膨胀,直至难以控制,以至于走向犯罪。其次,未成年人模仿能力强,现代社会,传媒是未成年人学习知识的重要途径,正处于学习的未成年人是受传媒影响最大的群体。人们对感知的对象有着模仿的本能,尤其是对新奇的、感兴趣的及其与自己生理、心理有关的对象最易被模仿。因此,如果我们的文化市场上充斥着大量的反映暴力行为的书刊、录像、电影、电视等,而传媒又缺乏必要的正确导向,未成年人就容易把其中的暴力角色作为学习的榜样,尤其是那些由所谓的英雄人物或由青少年所崇拜的明星偶像所表现出来的暴力行为,比较容易得到他们的认同,他们会有意无意地在生活中模仿或表现。调查表明,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行为大多都是从影视、录像、书刊中模仿学习而来的。 三、地方政府、司法机关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职责及预防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1)、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2)、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3)、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4)、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2、寓教于审,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如在审理刘某等五人抢劫一案时,特邀请了该案5个被告人所在学校的副校长作为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判决时,合议庭充分考虑了他们是在校生,且平时表现比较好的实际情况,除被告人刘某外,其余四人均免予刑事处分,使四人重返学校。法庭最近回访了解到,四人遵守纪律、学习更加努力,都表示要“珍惜学习机会,刻苦学好本领,将来为祖国建设贡献力量。

3、多方配合,共同做教育、挽救工作。凡是作有罪判决的,均组织家长、所在村委会干部、公诉人、辩护人等参加帮教座谈会。从犯罪的主客观原因、犯罪根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违法性、应受惩罚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帮助未成年犯提高认识,深刻反省,吸取教训。通过座谈帮教,未成年犯及其家长都受到深刻教育,表示接受法院判决,真诚悔改,重新做人。对被判缓刑的未成年犯,法院主动与学校联系,做学校的工作,使其重返校园学习,有效地遏止了未成年缓刑犯流入社会再次犯罪。

4、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确定庭审方式、方法,防止伤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如在审理廖大和廖二抢劫一案中,法庭针对廖大对自己犯抢劫罪的认识不到位的情况决定休庭,让指定辩护人、家长在一起共同对廖大进行教育。当他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后痛心流涕,当即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据此,法庭判处二人缓刑。法庭采取这种方式,既不伤害其自尊心,又达到了教育、挽救的目的。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决定了他们的可塑性和可造性。从某种意义上看,对未成年人犯罪,社会的责任大于未成年人犯罪自身的责任。社会要为未成年人树立一个好的典范,营造一个好的社会环境。对他们进行知识教育和思想教育,使他们形成自己的人生价值观。总之,这些都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只要我们共同努力就能使这一些工作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作者:刘正梓《检察与审判》2000年第8期、未成年人保护 2作者:张娟、魏海涛《检察与审判》2001年第2期、救救孩子 3 1999年6月28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