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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5 19:30:0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分级处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监管改造工作”理论研讨会交流论文三等奖

浅析“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指导下的罪犯分级处遇 江西省赣江监狱 孙细件 江华斌

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随即提出在实践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一时间,“宽严相济”一词风靡司法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要求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换言之,也就是轻重结合的刑事政策,实质就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监狱的刑罚执行作为刑事司法的最后一个程序,如何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落实进去,很多监狱工作者和专家都就此课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和研究,为监狱机关深

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可是在对罪犯的刑罚执行具体工作当中,如何“宽”,如何“严”,“宽”到什么标准,“严”到什么尺度,这就是当前基层监 1

狱民警面临的主要考验与挑战。笔者认为,要破解这一难题,还需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不断完善和强化罪犯的分级处遇。

处遇,又称处臵待遇,指监狱依法给予服刑罪犯的各种待遇的总称。分级处遇是指监狱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一定的标准,将罪犯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并分别施以不同待遇的管理方式。其基本内容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罪犯的入监服刑时间和罪犯服刑改造表现等标准,将罪犯划分不同的级别,并分别施以从宽、普通、从严待遇,核心就是“区别对待”。分级处遇是监狱对罪犯重要的引导和激励手段。不言而喻,要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不断完善和强化分级处遇工作,就必须从正确理解分级处遇的“宽严相济”入手,解决当前监狱分级处遇工作存在的弊端,实行从“严”管理和从“宽”管理。实行从宽管理,不能偏离犯人中的“犯”字,实行从严管理,又不能偏离犯人中的“人”字。

一、正确理解分级处遇的“宽严相济”

我省罪犯分级处遇的等级,分为三等五级,即一级宽管,

二级宽管、普通管理,二级严管,一级严管。同时实行升降级制度,升降级的依据和标准主要是罪犯的入监服刑时间和服刑改造表现。处遇的内容大体上可从看押警戒、活动范围、通信、会见、接受物品、生活待遇、文体活动、奖金、给予 2

离监探亲等方面给予不同的待遇。

对宽管级罪犯适度“优待”是宽严相济的“宽”。对罪犯实行人道主义政策,在新中国的劳动改造工作实践中已经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成功的改造了大批日本战犯、伪满洲国战犯和国民党战犯。实践证明,给罪犯以人道主义待遇,是促进罪犯接受改造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只有这样做,才能使罪犯切身体会到国家是在关心他、挽救他,从而消除对立情绪,唤起他们重新做人的希望,取得罪犯家属的支持和社会公众的同情与帮助。毛泽东同志曾指出“要阶级斗争和人道主义相结合”。周恩来同志在全国省、市检察长、法院院长、公安厅局长联席会议上也曾指出:“我们对犯人的劳动改造应该实行人道主义,采取不人道主义的待遇是不对的,应该改正。”同时还指出:“另一方面人道主义有一定的限度,不能超过法律范围”。各地监狱近年来通过亲情电话、亲情就餐、亲情会见、亲情帮教、亲情家园等开展了系列亲情教育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认可,促进了罪犯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