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6 10:44:4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立身以立学为先,立学以读书为本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概念 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在国家间交往中产生的各种民商事法律关系,namely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构成要件: 1、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 2、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财产。 3、内容: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义务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二、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征 1、国际性 2、广泛性 3、冲突性 三、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所谓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即指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哪些问题应由国际私法来解决。 1、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或法律选择,即法律冲突问题 2、为解决法律冲突而必须首先解决的外国人法律地位、当事人国籍、住所问题 3、有关国际民事诉讼即仲裁程序问题(including外国人诉讼地位、攻击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司法文书的域外送达、域外取证以及法院判决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四、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法律冲突是指由于与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几个国家或法域的法律规定不同所引起的法律适用或法律选择上的一种矛盾。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1、国家之间进行正常的民事交往,从而产生大量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2、与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几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一致 3、受案法院所属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适用效力 五、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法律关系的途径 1、间接调整:指通过一种特殊的法律(冲突规范或冲突规则)来指定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然后再按照它所指定的某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直接调整:(主要在商事领域适用)指通过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避免或预防法律冲突的产生。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规范组成 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指规定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内国享有什么样的民事权利,承担什么样的民事义务的规范。 立身以立学为先,立学以读书为本 二、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选择规范或冲突规则) 指规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哪个国家法律的各种规范的总称。(国际私法特有) 三、统一实体规范 指能够直接规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规范,一般体现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之中。 四、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指一国法院或仲裁庭机构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必须遵循的专门的程序规范。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存在方式或表现形式。具有双重性、多样性、差异性等特点。 一、国内立法(国际私法最早、最主要的渊源) 国内立法就是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规定和表现国际私法的规范。 1、散见式,即将国际司法规范分别或零散地规定在民法或其他法典的各个相应章节之中。 2、专编或专章式,即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当中设专编或专章,比较系统地规定国际私法规范。 3、法典或单行法规式,即以专门的法律系统规定国际私法规范。 二、国内判例 我国一般不承认判例是法律的渊源,但我们认为,在国际私法领域,完全不可忽视判例的作用。 三、国际条约 我国在立法上经常规定: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中有同中国法律不同的,应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保留的除外。 (一)统一冲突法条约:即国际社会制定的统一规定冲突规范的国际条约。 (二)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条约:主要指规定自然人、法人的国籍、住所与法律地位的国际私法条约。 (三)统一实体法条约:指直接规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国际条约。 (四)国际民事诉讼及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条约 四、国际惯例 分为强制性国际惯例和任意性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不是国家立法,也不是国际条约,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经过国家的认可,which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途径。 1、间接途径(最主要途径):指国际惯例通过当事人的协议选择而简介区的法律约束力。 2、直接途径:不以当事人协议为条件而直接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赋予国际惯例以法律约束力。 五、关于法理或学说、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问题 存在争议。在我国,一般不认同学说,而认同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主权独立原则 立身以立学为先,立学以读书为本 1、主权独立 2、主权平等 3、主权协调和合作 二、平等互利原则 三、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四、维护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发展的原则 第五节 国际私法学 国际私法学是以国际私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它与国际私法同时产生,同时发展。 一、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 区别: 1、国际私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由特定的法律规范组成;国际私法学是一门法律学科,属于社会科学范畴 2、国际私法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国际私法学没有 3、国际私法一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国际私法学以国际私法本身为研究对象 二、国际私法的名称 1、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 13、14世纪由意大利法学注释学家 巴托鲁斯 创立。 2、冲突法( Conflict of laws) 1635年,由荷兰学者罗登伯格提出。 3、私国际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由美国斯托雷提出 4、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1851年,由德国学者谢夫纳提出 三、国际私法的性质 (一)国际法说:普遍主义——国际主义学派 (二)国内法说:特殊主义——国家主义学派 (三)二元说:综合学派 四、国际私法与几个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 联系: 1、二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是在国家间交往过程中产生的国际关系 2、国际私法的渊源和基本原则同样也是国际公法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