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7 22:33:2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第一条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内容
1、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职工因工伤亡控制指标(按公司年度管理目标要求)。 3、现场安全达标率目标(合格率100%;优良率按公司要求)。 4、创建文明工地目标(按公司管理目标要求)。 第三条 管理目标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公司要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3、项目部每承接一项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并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项目标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
4、施工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5、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安全责任
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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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总责。
2、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级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4、项目经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项目上的代理人,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考核办法
1、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公司接受上级考核;项目部接受公司考核;项目部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2、各级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考核成绩和各级领导与管理人员工作业绩挂钩,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3、考核结果做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记功、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3、防止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七条 创优争先,在文明施工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得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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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工地号的,公司予以成本补贴奖励,实际补贴标准在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中订立。
第八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3、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4、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要求,造成事故的;
5、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九条 经济处罚的规定
(一)施工(生产)设施缺少防护设施及存在事故隐患。
1、生产、施工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或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2、已经开工的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200元;虽编制施工设计方案,但未经审批,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100元;
3、存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3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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