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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沪农委[2017]29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1.17 【实施日期】2017.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工作的通知

(沪农委〔2017〕292号)

各区农委:

根据市农委等八部门关于《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沪农委〔2015〕326号,以下简称《评定办法》),决定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范围

(一)有效期至2017年底的本市17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 (二)符合《评定办法》申报条件的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申报程序 1 / 3

各区农委按照《评定办法》,组织和指导符合评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申报,

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行文报送市农委。 三、申报材料

(一)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证照复印件;

(四)2016年度和2017年10月财务会计报表(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单;

(六)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记录(附成员或理事签名); (七)成员出资清单;

(八)乡镇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带动农户证明;

(九)上一年度盈余分配清单(附成员签收、联系电话、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 (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注册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质量认证等证书复印件;

(十一)区农委推荐文件。申报单位应如实填报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请各区于2017年12月15日前将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2套及“区推荐申报汇总表”送至市农村经营管理站(仙霞西路779号1号楼1楼)。 四、受理与评定

市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受理工作。市农委市场信息处牵头、市农村经营管理站具体实施,按照《评定办法》要求,组织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上海银监局相关人员组成专家组对申报材料开展评定,提出本次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和运行监测意见。 2 / 3

通过本次评定和运行监测的合作社授予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有效期两

年。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11月17日

附件

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盖章): 所属区:

填报日期:201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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