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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办
法》、《河南省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豫建规园[2006]90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6.10.24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办法》、《河南省园林城市标准》
的通知
(豫建规园〔2006〕90号)
各市建委、园林局(处)、市政公用局、城管局:
\十五\期间,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 》,高度重视城市绿化建设和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力度显著加大,园林绿化建设水平明显提高,城市人居环境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到2005年底,全省城市人均绿地面积已达7.85平方米,城市建成区绿地率26.44%,绿化覆盖率32.33%,位居中部六省之首。1998年我厅出台的《河南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河南省园林城市评选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引导和促进全省 1 / 4
园林城市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与当前全省城市绿化工作的发展形势相比,原《标
准》规定的园林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共绿地等主要考核指标已经落后于当前全省城市园林绿化的平均水平,不能适应当前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向更高的目标迈进,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 》和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标准和内容,我厅组织专家对《办法》和《标准》进行了修订。新《办法》将省级园林县城纳入省级园林城市一并进行评选,并适用同一标准。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办法》和《河南省园林城市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加快创建园林城市建设步伐,进一步提升全省园林绿化建设水平。
新《标准》实施前已批准的河南省省级园林城市,都要在2008年1月1日前,达到新《标准》的各项要求。对逾期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城市,省建设厅将取消其省级园林城市称号。
附件:1.河南省园林城市申报和评选办法 2.河南省园林城市标准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1
河南省园林城市申报和评选办法
为了更加深入地开展好全省园林城市创建活动,进一步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塑造 2 / 4
良好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全省城镇化进程健康快速发展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总
结全省园林城市创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园林城市的创建标准和我省实际,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活动的通知》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对象
全省设市城市、县城均可申报河南省园林城市。省辖市的行政区可申报河南省园林城区(参照河南省园林城市标准)。 二、申报条件
(一)制定创建河南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并实施2年以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二)已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经同级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实施; (三)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的事件。
(四)对照《河南省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达到了《河南省园林城市标准》的各项主要条件。
三、申报与评选时间
河南省园林城市的评选每年进行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前,逾期申报的将列入下一年度进行评选。每年的九至十一月份,省建设厅组织进行评选验收。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城市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照《河南省园林城市标准》进行自查,并填写自查报告,各项主要考核内容和指标符合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向省建设厅提出书面申请。
(二)收到申报城市的申请后,省建设厅对申报城市进行资格评定,评定结果合格后,进入评选程序。
(三)申报河南省园林城区的,应先报经所在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再提出上报申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