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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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变更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防范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根据国家有关YYY和《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县政府令第1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的工程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必须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县交通运输、水利、国土及农业等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如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乡、镇(街道)及以上人民政府利用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县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县属国有投资公司融资的资金、上级补助(含国债、地方债券)资金、YYY等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为主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工程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以下情形:合同中任何工程事项人为的增加、减少,或追加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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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工程事项;取消合同中任何工程事项,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程事项除外;改变合同中任何工程事项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以及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经业主单位批准同意的。 工程变更估价由审计部门在结算审计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关部门要做好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县发改局要严格项目审批工作,概算编制应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资金、土地等项目建设要素应落实到位;环保、水利、国土、交通运输、住建、规划、人防、财政等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概、预算及投资计划执行,严格按图施工,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计价方式结算。原设计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能满足工程质量、安全、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实施工程变更。施工图二次深化设计,是为方便施工而对原设计的细化,原则上不得实施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实现设计优化、功能完善、投资节约、保证质量、加快进度的目标,除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外一般不得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应加强工程变更的规范化管理,并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第七条 合同价格在200万元以下的工程,以及实行总价包干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予工程变更。

第八条 工程变更应遵循“先审批后变更”的原则,本办法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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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定的除外。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实施的工程变更,不得纳入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范围,不得支付工程变更款项,并按《常山县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常委办[2015]38号)及相关党纪政纪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工程变更实行分类分级限额管理制度,业主单位负责审批(项目主管部门规定由其审批的,从其规定,下同),工程变更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查,县政府核准。 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称评审中心)具体组织,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县监管办、评审中心、行业主管部门、业主单位(业主单位有主管部门的,主管部门应参加)等部门单位参加。县纪委派驻的纪检组应对驻在部门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加强监督。

县发改、评审中心、审计、住建、交通、国土、水利等部门应在年初确定2名熟悉工程建设技术业务的人员作为联席会议参会人员,并报评审中心同意。

第十条 工程变更原则上由原中标单位实施,但使用合同中专业暂估价、暂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具有独立使用功能且不影响原项目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工程,原则上应另行组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原中标施工单位不具备工程变更施工资质的,业主单位可将该变更工程重新招标,原中标单位应做好配合工作并在定额规定的取费范围内通过双方协商确定服务费;或经业主单位与原中标单位协商同意,由原中标单位将其分包给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原中标单位作为总包单位做好施工配合工作并承担连带责任,对新增的服务不应增加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