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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

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2012修订)

【法规类别】外商直接投资外汇 【发文字号】商合函[2012]1129号

【失效依据】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的通知(2015修订)

【发布部门】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12.21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

(商合函[2012]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 根据《部门统计调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1999年第4号)的规定,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合近两年我国对外投资的实际和特点,对2010年12月印发的《》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增加反映我国境内投资者在国(境)外开展农业对外投资合作基本情况月报表(FDIY3表)和我国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情况统计月报表(FDIY4表)。 1 / 8

二、增加反映我国境内投资者在国(境)外开展农业类作物种植基本情况的“境外主要

作物种植情况”年报表(FDIN6表)。

三、将“对外直接投资情况”月报表(FDIY1)中的“货币投资”指标细划为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其他,将“其他投资”调整为“无形资产投资”。

四、将“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FDIN5表)中的“创造就业岗位数量”指标调整为“年末从业人员数量”。

五、对“对外投资并购基本事项”月报表(FDIY2表)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卖方情况、协议并购情况、并购资金来源等指标,对“实际交易金额”指标进行了细化。

六、将“境内投资者基本情况”表(FDIN1表)中“年末从业人数”指标的统计单位由“人”调整为“千人”。

七、将境内投资者(境外企业)所属行业参照分类调整为国家统计局2011年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现将修订后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商合发[2010]520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2年12月21日

附件: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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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2年12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综合报表

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按国别地区分组FDI金融N1表) 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FDI金融N2表) 金融业境内投资者拥有的境外企业基本情况(FDI金融N3表) 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情况(按国别地区分组FDI金融Y1表) 3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