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网考复习资料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7 7:21:4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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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秋期开放教育(本科)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指导

2015年12月修订

1、考核目的

通过本课程考核的改革,深入探索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成人学习课程考核的基本模式。通过本课程考核的改革,探索国际私法课程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的目标、形式、题型、题量以及难易程度等;通过本课程考核的改革,进一步强化教学过程的落实,指导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理解把握课程的内容,引导学生实现各个学习环节,达到学习目标。探索远程成人考核的信度、效度,保证学习质量。

2、考核方式

本课程期末考试为闭卷基于网络考试,考试时间90分钟(开放教育)。 3、适用范围、教材

本复习指导适用于重庆电大开放教育本科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国际私法》。 本课程考试命题依据的教材采用齐湘泉主编的《国际私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13年8月出版。

4、命题依据

本课程的命题依据是《国际私法》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材、实施意见。 5、考试要求

考试主要是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和基本问题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在能力层次上,从了解、掌握、重点掌握3个角度来要求。

6、试题类型及结构

考题类型及分数比重大致为:单项选择题(40道题,每题1分,共40分)、多项选择题(40道题,每题1分,共40分)案例分析题(2道题,每题10分,共20分)。 具体题型参见形成性考核试题。

01任务及答案:

1、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的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之后,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原告不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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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上诉。

问:

1.什么是外国法的确定?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几种方式?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 参考答案:

1.外国法的确定也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

由于各国对外国法究竟是事实还是法律有不同的主张,因此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2)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

(3)基本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要求当事人予以协助。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各国也有不同的学说和实践。但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法来解决:

(1)以法院地法取代应该适用的外国法; (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2、1995年,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问: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这是一例反致的案例,日本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当适用中国法,但法院没有直接适用中国法中的实体规定而是适用了中国法中的冲突规范。根据中国法中的冲突规范,本案又应当适用日本法,法院据此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对反致制度,国际社会褒贬不一,形成观点对立的赞成派与反对派

3、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2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

问:

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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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1.这是一个反致的案例。所谓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以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而依乙国的冲突法规定却应适用甲国法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依据乙国的法律判决案件。本案中,在确定遗属及2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所依据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而在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冲突规范。

2.对于反致,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态度不一。英国法官适用比利时冲突规范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避开英国冲突规则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遗嘱人最后住所地确定”的苛刻规定,以尽可能地确认反映当事人意愿的遗嘱在形式上的有效性。而当时,与英国相邻的欧洲国家,都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依遗嘱人属人法(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因此,从这一层面上看,英国法官的做法应具有合理性。

02任务及答案: 1.

1997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199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200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参考答案:

此案发生在《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俞某与山口的儿子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他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中国与其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父亲俞某是中国公民,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2、方某是在纽约定居并已加入美国国籍的华人,2006年2月回中国探亲,4月突发疾病,逝世于上海,未留遗嘱。方某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方某的遗孀在法国定居,方某在上海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

问:本案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此案发生在《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适用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用纽中国公民于某,1990年与妻子离婚,所生两个子女由前妻抚养,1995年,于某到西班牙经商。2001年与一西班牙女子结婚,按照天主教仪式举行了婚礼,按照西班牙婚姻法规定,天主教徒到天主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双方缔结婚姻的形式要件。2002年,于某结束在西班牙的生意,回北京投资办厂,并购有楼房一栋,另有一些古董及银行存款。2005年2月,于某在上海因车祸去世,未留遗嘱。关于遗产继承问题,于某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同他在西班牙的妻子之间发生争执,于的子女认为于某在西班牙结婚他们一无所知,于某的婚姻未进行民事登记,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此于某的西班牙妻子不是于某的继承人。

问:1.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