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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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特种设备应急预案

北京市延庆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有效预防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及时控制和处理突发事件,保证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妥善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 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5号令)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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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特种设备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北京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特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救援的实施方案(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延庆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1.4.1 本预案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1.4.2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本身或外在(人为)因素导致特种设备爆炸、损毁、失效、缺陷、故障而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等严重后果的突发事件的总称。 1.5 事故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特种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Ⅱ级):是指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特种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Ⅲ级):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特种设备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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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事故(Ⅳ级):是指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特种设备爆炸事故。 2 组织指挥系统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设立延庆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在延庆县政府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下,组织延庆县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 2.1.1 延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县局)局长任应急救援组组长,主管特种设备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下设事故调查组和专家技术组,职责如下:

(1)应急救援组组长: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2)应急救援组副组长:具体领导应急救援工作。 (3)事故调查组:县局特种设备监察科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具体负责严重事故的调查工作;或者按照要求参加重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工作。

(4)专家技术组:由行业专家和技术机构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或者事故调查工作。 2.2 相关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针对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特点,研究建立有针对性的救援方案,出现事故启动应急预案时,履行职责。

(1)县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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